运营商该如何向互联网收费?

2014-05-29 09:29:29来源:人民网 热度:
2014年5月15日,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CC)投票通过了新版网络中立法规,并开始向公众征询意见。新版法规对原有法规作出了重大修改,在最核心的“是否允许运营商与OTT进行分级流量交易”的规定上,将原来的“不允许”改变为“在商业合理(commercially reasonable)的条件下允许”,将监管原则从“禁止”改变为“逐案例审查合理性”,隐含地对“分级(tiered pricing)流量交易”给予了放行。
 
网络中立的核心争议其实就是一个问题,即“是否允许运营商对流量设置QoS(Quality of Service)优先级并额外收费”,“网络中立”这个词的含义实际上就是“运营商必须对所有流量一视同仁,不能对流量设置优先级并额外收费”。从2010年FCC推出支持网络中立的法规以来,运营商一直试图推翻法规,而互联网厂商则一直捍卫法规,本次修法无疑是运营商的突破和互联网厂商的挫折。但更公平一点说,2010年的网络中立立法本身是互联网厂商的突破和运营商的挫折,2014年修法是对2010年立法的重大抵消,运营商阵营和互联网阵营的攻守再次势均力敌。
 
两大阵营在网络中立问题上持续对攻的大背景,其实就是一个简单直白的问题,“运营商该如何向互联网(OTT)进一步收费”?运营商阵营2005年就提出这个问题了,当年AT&T和Verizon的高管向互联网厂商发出警告,指责Google等巨头是运营商巨额网络投资的“搭车者”,运营商准备向互联网厂商收取额外的管道服务费用。这种带有“打劫逻辑”的草率方案自然引起互联网行业和监管当局的巨大反弹,运营商后退态度并重整思路后,推出了具备“市场逻辑”的最终解决方案:除了常规的数据接入流量费外,运营商将在网络中支持按照不同QoS优先级传输流量的功能,OTT若想提高自身流量的优先级,则需对优先级额外付费,即“分级流量交易”。
 
该方案仍具有非常大的争议,FCC的2010年立法禁止了该方案。但因为网络中立确实不是个非白即黑的问题,经过4年来的争论,FCC对当初强硬态度的信心减弱了,也倾向于在法规中纳入一定的灵活性。从目前的形势看,美国监管当局很有可能在2014年内完成对法规的正式修改,允许美国运营商开始“分级流量交易”的尝试。
 
因此在未来,“运营商该如何向互联网收费”将存在两种方案。一种就是上述的“分级流量交易”。但要注意的是,这应该是“交易”而不是“打劫”,运营商的网络首先要支持不同优先级并能够把优先级作为产品出售,其次OTT应被保证额外付费则获得高优先级、不额外付费也不会被故意降低优先级。运营商不能指着某一个特定OTT说,因为某种资源大部分被你用了而你赚了很多钱,所以应该向你多收费,这就又回到2005年运营商的“打劫逻辑”了,这在任何监管完善的国家都是不会被允许的。
 
另外一种是“分级流量交易”的隐蔽版本——“互联收费转嫁”。在接入网与骨干网的互联环节,因为视频业务占据了大量骨干网向接入网的单向流量,因此接入网一般会倾向于限制互联速率,这样一方面减少了需向骨干网交纳的流量费用,另一方面可以把影响局限在视频业务,对其他非视频业务几乎无影响,对总用户体验影响不大。这种情况下,强势的接入网往往会与主流视频OTT进行谈判,接入网提高互联速率,但要求OTT承担部分升级费用或者流量补贴。在欧美,YouTube/Google已在很多网络中同意了承担部分费用。由于互联费用是发生在运营商和运营商之间,OTT只是作为补贴方介入,费用规模一般不大,因此这种收费转嫁不属于“网络中立”的监管范围,一般由企业间自行谈判。
 
“互联收费转嫁”只适合于强势的固网接入网类运营商,综合类运营商要向OTT进行大宗的、可持续地收费,选项基本上只有一个——实施“分级流量交易”。从趋势看,网络中立越来越被突破只是时间问题,因为电信网络的QoS确实是一种有价值的商品,监管必须始终有很强的理由才能把这种商品的价格强制管制为零(即不允许交易),而创造条件突破价格管制总是相对容易。
 
但监管允许后,运营商实施“分级流量交易”是不是就能获益仍是有条件的。第一,与运营商网络容量的供需关系有关。实施“分级流量交易”后将会提高OTT流量费用、放缓OTT流量需求增速,这对容量供需关系紧张、严控capex的美国运营商是有意义的。但对中国运营商来说,简单计算即可知,按照中国capex规模和用户平均流量消耗,中国运营商的网络容量在未来一段时间里都是供大于求的,中国运营商尚无抑制流量增速的需求,更需要的是加速流量需求以增加收入。
 
第二,与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的相对收入规模有关。实施“分级流量交易”后,OTT费用增加转为运营商收入增加,则互联网行业收入规模越大,运营商增收效果越好,如果两者规模太悬殊,运营商增收部分可能未必覆盖新增成本。对中国市场来说,电信业收入规模12000亿,互联网行业收入规模约3000亿,电信业4倍于互联网,电信业要增收1%,则互联网业整体费用率要提高4%,这样情况下实施分级流量,运营商增收效果不会太好。
 
因此,中国运营商目前确实还不必太急于考虑“分级流量交易”,这也部分说明了为什么在监管环境非常友好的中国市场,中国运营商也并不怎么关心“网络中立”相关的问题。未来,中国倒是很有可能出现这样的场景,互联网巨头们反而对“分级流量交易”更有兴趣。一方面OTT可能会利用网络的QoS去创新一些新的业务,这是中国OTT的优势,因为欧美OTT正在全力反对干这事,转身不会太快;另一方面互联网巨头们可能会逐渐意识到,流量优先级是一种抬高业务门槛、阻挡其他巨头或者新来者挑战的手段,OTT巨头之间的战争可能会促使OTT主动来找运营商进行交易。

责任编辑: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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