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国安旗下基金起诉乐视影业:作为股东要查账被拒

2017-10-11 15:11:54来源:澎湃新闻 热度:

因拒不提供2015年6月11日以来的会计账簿、公司章程等公司运营情况信息,乐视影业被股东告上了法庭。
 
10月1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挂出了北京思伟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方北京思伟合伙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出三条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乐视影业提供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本案起诉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原告和原告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查阅;
 
2.判令被告提供2015年6月11日起至本案起诉之日止所有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根据上述民事裁定书披露,乐视影业成立于2011年12月28日,注册资金83679.2444万元人民币,北京思伟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2015年6月11日通过认缴被告2亿元增资款而成为股东,现拥有2.8674%的股权。
 
原告方北京思伟股权投资管理中心陈列的事实和理由为:“乐视影业的控股股东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贾跃亭控制着被告的实际经营权。长期以来,被告乐视影业始终向原告隐瞒重要经营事项,当前被告资产危机重重,众多新闻媒体曝光:被告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违规经营,置股东利益面临巨大商业风险,已成为众所周知的事实,严重侵害了原告等全体股东利益。”
 
原告北京思伟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称,“迫切希望了解被告乐视影业2015年6月11日以来的经营情况,曾于2017年6月9日向被告法定代表人张昭及CFO吉晓庆、融资经理陈慧源分别寄送函件,要求被告提供2015年6月11日以来的会计账簿、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而被告拒不回应,亦不允许查阅,时至今日已超过《公司法》第33条规定的15日期限。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无从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监督公司的运营,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故诉至法院。”
 
工商资料显示,北京思伟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成立于2015年,股东为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中信国安(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这三家公司均为国资背景。
 
北京思伟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中信国安(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国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是由中信国安集团发起设立的一家专业基金管理公司,中信国安集团对其持股40%,为第一大股东。中信国安集团背后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在中信国安基金官网上列出的特色案例里有一条:2015年6月,中信国安基金协助国内知名互联网影视公司完成C轮融资,投资金额2亿元人民币。这恰好与上述民事裁定书的说法相近。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背后为招商银行(03968.HK,600036.SH)和招商证券(600999)。
 
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背后为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经穿透可至北京市人民政府。
 
被告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昭,目前,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持有乐视影业21.81%股权,为第一大股东,贾跃亭为乐视控股实际控制人;孙宏斌旗下的天津嘉睿汇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乐视影业21.00%股权,为第二大股东。
 
根据民事裁定书,该案件立案时间为2017年6月27日。
 
目前,这起案件还没有最终进行判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朝阳区,因此怀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权管辖,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乐视影业成立于2011年,由贾跃亭和光线影业创始人张昭共同设立,以发行业务起家,出品或发行的电影作品包括《小时代》系列、《熊出没》《爵迹》《长城》等,股东数量目前为46位,包括知名导演张艺谋、演员孙红雷、黄晓明等。乐视网正在推进乐视影业注入的重大资产重组,从4月份至今,乐视网已经停牌了半年时间,并将继续停牌。
 
需要指出的是,前述原告方要求查看的乐视影业会计账簿等部分运营信息,在今年8月份融创中国(01918.HK)的公告中,已经进行了公示。2016年,乐视影业营业收入为10.98亿元,净利润为1.45亿元,2017年1至3月,乐视影业影业收入9335.6万元,净利润为3276万元。
 
融创中国是乐视网创始人贾跃亭在今年1月引入的战略投资者,投资了乐视网、乐视影业和乐视致新三家公司,成为上述三家公司第二大股东。在贾跃亭7月卸任乐视网董事长后,融创中国董事长孙宏斌当选该职。
 

责任编辑:徐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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