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

2021-04-28 09:10:36来源:众视网 热度:
2017年,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旨在适应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发展需要。

 
 
以下是原文内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调整《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
 
〔2017〕1号 
 
为适应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发展需要,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的规定,我局对2010年3月17日发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不含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互联网电视、专网手机电视的业务分类)通告如下,请遵照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7年3月10日  
 
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doc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
 
(2017年)
 
 第一部分  目录
 
利用公共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向计算机、手机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不含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互联网电视、专网手机电视业务),业务分类如下:
 
一、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一)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首发服务
 
(二)时政和社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评论服务
 
(三)自办新闻、综合视听节目频道服务
 
(四)自办专业视听节目频道服务
 
(五)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
   
二、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一)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转载服务
 
(二)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报道、评论服务
 
(三)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制作(不含采访)、播出服务
 
(四)网络剧(片)的制作、播出服务
 
(五)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
 
(六)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
 
(七)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
 
三、第三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一)聚合网上视听节目的服务
 
(二)转发网民上传视听节目的服务
 
四、第四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
 
(一)转播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的服务
 
(二)转播互联网视听节目频道的服务
 
(三)转播网上实况直播的视听节目的服务
 
注: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的集成播控服务、内容提供服务属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系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的集成播控服务、内容提供服务和传输分发服务的业务分类目录另行制定。
 
第二部分  业务界定
 
一、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一)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首发服务:采访、制作或定制时政新闻、社会新闻类视听节目,首先供公众在网上点播的服务。定制指委托其他机构为本机构制作节目并供其播出的行为。
 
(二)时政和社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评论服务:指以主持、访谈、演讲的节目形式,围绕政治、社会事件或题材进行评论,供公众在网上点播的服务。 
 
(三)自办新闻、综合视听节目频道服务:指采用与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相同的编播形式,自行编排含有时政新闻、社会新闻内容的互联网视听节目频道,通过互联网实时播出供公众收看的服务。
 
(四)自办专业视听节目频道服务:指采用与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相同的编播形式,自行编排不含有时政新闻、社会新闻内容的影视、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频道,通过互联网实时播出供公众收看的服务。
 
(五)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
 
指通过互联网对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或事件进行的视音频实况直播服务。
 
 
二、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一)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转载服务:指转载广播电视、新闻视听节目网站已登载播出过的时政新闻类,以及转载含有政治、社会评论题材的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节目,供公众点播(含下载或轮播)收看、收听的服务。轮播指将单个视听节目制成品反复播放,或将若干个视听节目制成品组合在一起,按固定顺序在互联网上反复轮流播放,且每一轮的播放时长不超过60分钟的播放活动。
 
(二)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报道、评论服务:指以采访、主持、访谈等节目形式,对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领域的事件进行报道、评论,并供公众在网上点播的服务。
 
(三)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制作(不含采访)、播出服务:指生产制作、定制、编排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并供公众在网上点播的服务。
 
(四)网络剧(片)的制作、播出服务:指生产制作、定制、编排网络剧(片)的服务。
 
(五)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指采购、收集、编排电影、电视剧、网络剧(电影)、手机剧(电影)、动画片等节目,并供公众点播(含下载或轮播)的服务。
 
(六)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指采购、收集、编排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方面的专题节目(包括个人DV作品),并供公众点播(含下载或轮播)的服务。
 
(七)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指通过互联网对一般社会性、团体性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向公众进行实况视音频直播的服务。
 
三、第三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一)聚合网上视听节目的服务:指将互联网上的视听节目信息编辑、排列到同一网站上,并向公众提供节目的查找、收看服务的业务活动。
 
(二)转发网民上传视听节目的服务:指为网民提供专门的节目或信息上传通道,供网民将自己或他人的节目源通过网站的信息播发系统或收视界面传递给公众,供公众点播的服务。包括:(1)节目上传服务,指网民将节目上传到网站的服务器中,供公众收看、收听(含下载)的服务;(2)信息上传分发服务,指网民将节目名称、链接地址等信息上传到网站的服务器中,供公众浏览、选择再链接到其他播放器收看、收听(含下载)节目的服务。
 
四、第四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
 
(一)转播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的服务:指通过互联网完整转播广播电视节目频道、频率的服务。完整转播是指保留频道标识,不在节目信号中插播内容,不修改、删减任何原有频道的节目内容和图文信息。
 
(二)转播互联网视听节目频道的服务:指通过互联网完整转播互联网视听节目频道(第一类第三项或第一类第四项)的服务。
 
(三)转播网上实况直播的视听节目的服务:指通过互联网完整转播其他网站对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或事件的实况视音频直播视听节目的服务。

责任编辑:吴贞

为您推荐

广电总局团中央支持“文明之声”网络展播

由共青团中央、国家广电总局、中央外宣办、中央文明办等单位指导,北京人民广播电台、江苏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广播网、中国青少年广播网、清华大学广播站、北京大学广播站等百家广播电台、校园广播站和广播网站联合举办的“文明之声网络展播计划”开播仪式3月4日上午在北京交通大学举行。3月至5月期间,百台(站、网)将联合推荐并广播一批优秀节目,广播总时长将超过1万小时。国家广电总局副局长田进、团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杨岳出席开播仪式。杨岳在致词中说:近两年来,随着网络多媒体技术的发展和宽带网络的普及,网络广播悄然兴起,对青少年的影响越来越大。网络广播是广播技术和载体的一次新的革命,既为青少年提供了新的学习方式、交流

广电总局:统一标准 逐步实现全国广电互联

3月20日,在2006年中国国际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展览会(CCBN2006)上,国家广电总局副局长张海涛在其主题报告中透露,今年将出台数字电视传输标准政策,实现全国统一标准。而统一的地面数字电视标准,今年有望出台。并将在十一五期间制定楼宇电视、手机电视等新广电媒体的标准。统一标准实现全国广电互联张海涛一再强调,数字电视不同于传统的模拟电视传播形式,在推广之初要尽力减少建设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制定统一的标准至关重要,以防带来重大损失和后患。业内人士也认为,中国统一标准的制定将对数字电视传输、手机电视等领域的标准大战起决定性的影响。而在电台、电视台数字化、网络化的进程中,张海涛认为,目前各地电台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