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查指南》第一、三和四部分的修改

2006-02-16 10:38:54 作者:dvbcn热度:

 一、关于《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的修改

  将第一部分第二章第5.7节的内容改为:

  “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电、磁、光、声、放射或其结合的医疗器具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对这类产品的实用新型申请授予专利权只是根据专利法有关初步审查的规定作出的,并不意味着该专利产品具备了市场准入的条件,专利权人在实施该专利之前应当根据相关法规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二、关于《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的修改

  1、将第三部分第一章第2.2.3节的内容改为:

  “国际申请在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届满前选定中国,并且该选定直至进入国家阶段时仍然有效的,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期限为自优先权之日起三十个月期限届满之前。

  是否选定中国应当以国际局传送的“选定通知书”(PCT/IB/331)为依据。是否在规定期限内选定中国应当以国际局在通知书中作出的标记为依据。

  在国际局传送“选定通知书”之后,又传送“撤回要求书或者选定”(PCT/IB/339)通知书或者“要求书被认为未提交或者选定被认为未作出”(PCT/IB/350)通知书,并且上述通知书涉及到撤回选定或选定被认为未做出的,如果标明的国家有“CN”,则对中国的选定无效。”

  2、将第三部分第一章第3.4节中出现的“二十个月”改为“三十个月”。

  3、将第三部分第一章第3.4.1节中出现的“二十个月”改为“三十个月”。

  4、将第三部分第一章第3.4.2节的内容改为:

  “对于在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届满前办理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但是没有办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八条所述的必要手续的国际申请,按专利合作条约规定暂时不作处理。审查员只按文件清单对文件进行核对,并将“暂时不作处理”的意见通知申请人,直至期限届满后再启动处理和审查程序。”

  三、关于《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的修改

  (一)关于《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的修改

  1、将第四部分第一章“10.更正”改为:“10.更正及驳回请求”。

   2、在第四部分第一章增加一节,内容为:

  “10.6 驳回请求

  对于已经受理的复审或者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经审查认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后,作出驳回复审请求或者驳回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

   3、将第四部分第一章第14节的内容改为:

  “当事人提交外文证据的,应当在提交该外文证据的同时提交所使用部分的中文译文。当事人未在提交外文证据的同时提交中文译文的,应当主动补交。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书面通知指定期限内仍未补交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对方当事人对译文具体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对有异议的部分提交中文译文。必要时,可以委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单位进行全文、所使用部分或者有异议部分的翻译。双方当事人对委托翻译达不成协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委托专业翻译单位进行全文、所使用部分或者有异议部分的翻译。委托翻译所需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拒绝支付翻译费用的,视为其承认对方提交的译文正确。”

  (二)关于《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的修改

  1、将第四部分第二章第4.2节中(5)的内容改为:

  “复审请求书不符合标准表格规定的格式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2、将第四部分第二章第5节第一自然段的最后一句话改为:

  “除特殊情况外,前置审查应当在自收到案卷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三)关于《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的修改

  1、将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2节中(4)的内容改为:

  “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标准表格规定的格式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责任编辑:DVBCN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