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修改后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对外公布。专家指出,虽然修改后的《规定》就投资门槛等方面作出了调整,但因为没有对最关键的持股比例作出任何“破坏性创造”,从而无法从根本上改变此前外商一直采取的观望态度。如果要彻底打破电信业当前的垄断经营局面,需要更加明朗的政策支持。
从这个意义上回头看新《规定》,无疑是给苦苦等待的人们发出了扩大开放的信号,具有特殊的象征意义,也留下了广阔的想象空间。
三大变化
从修改后公布的文件来看,概括起来有三大明显变化:投资门槛降低,审批时间变化和主管部门变化。
其中最重要的,无疑就是对注册资本的要求大大降低门槛:外商在中国投资电信企业,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在旧版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中,外商在中国投资电信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
同时规定,经营地方级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与以前略显笼统的条文相比,新《规定》对于国家有关部门受理外商投资的时间也进一步细化。按照《规定》,在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时需提出申请,工信部在180天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在90天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记者还注意到,新《规定》还对外商投资电信行业的主管部门作出了调整,投资项目的审批权由原来的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转换至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在此前提下,工信部被要求在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前,将申请材料转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国务院作出这一决定,在中国电信业正经历政府规划的重大重组背景下。业内人士称,将有助于电信行业进一步吸引外资,刺激行业竞争,这也正是《规定》出台的主要目的。具体来说,对于成立不久、规模较小的电信运营商来说,他们将更容易获得外国投资,从而刺激竞争加速创新。
不变的“49%”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WTO。根据承诺,我国对于外资投入电信领域逐步放开。从2004年12月11日开始,我国有限度地对外开放基础电信业务。外资可以在上海、广州和北京设持股30%的合资企业,并在这些城市内及其之间提供服务。深圳、杭州等14个城市2005年年内开放上述业务。加入WTO时,中国政府还承诺将在2007年取消地域限制,但对外资规定了最高持股额度不能超过49%。
事实上,电信业务自2001年起就开始对外资进行逐步放开。首先放开的是增值电信业务以及基础电信中的寻呼服务、移动话音和数据服务,而国内业务和国际业务放开时间则相对较晚。2007年,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以第57号令的形式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显示,自2007年12月11日起,将允许外资在基础电信的国内和国际业务中所持股权最高达到49%。
而在电信领域对外资开放之初,当时的一位官员就曾对记者指出,按照国际惯例,境外投资电信行业的最佳方式是参股,而不是合资。几年时间下来,很多东西发生了改变,但这一点却得到了充分的印证。
曙光来临
在看到新《规定》的第一时间起,记者就此将对外商产生的心理影响和投资决策做了一个小范围的调查,但结果却不令人满意。因为没有涉及到持股比例的调整,参加调查的3家企业代表都表示,目前仍然将观望,而投资的方式也将继续以参股为主。
这当然是因为没有改变的持股比例规定。原信息产业部政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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