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发改委共发文督办村村通工程

2009-01-13 10:28:56来源:亚洲卫星电视网 热度: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广办发财字[2008]145号)

广电总局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实施

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影视局、发展改革委:

  按照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广电总局联合召开全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会议精神,国家广电总局已组织进行了直播卫星接收设备规模技术试验,并取得良好效果,具备了在工程中应用的条件。为了保证“村村通”工程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2006年我国广播电视直播卫星推迟于2008年6月发射,工程建设未能如期进行,2007年和2008年“村村通”建设任务将推迟到2009年完成。按照国务院到2010年底全面实现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的要求,现时间已经过半,时间紧,任务重,各省(区、市)要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扎实工作,确保在2010年底全面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实现“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目标。

  二、为确保设备质量、降低成本,国家对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村村通”建设所需的全部直播卫星接收设备统一组织招标,每次招标结余的建设资金不得挤占挪用,全部用于下一次的统一招标采购。2008年直播卫星接收设备招标后,2007年和2008年国家安排补助资金招标结余部分全部结转到2009年,继续用于国家组织的招标采购。

  2009年上半年国家将组织第二批直播卫星接收设备招标,你省(区、市)要严格按照要求,将落实的地方建设资金纳入到国家集中招标范围。请你省(区、市)在11月25日前将“十一五”地方资金落实情况和分年度地方资金落实情况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广电总局,2009年国家安排各地的补助资金将与地方资金落实情况挂钩。

  三、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在地方,国家对中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比照西部地区县和西部地区自愿购买使用直播卫星接收设备的农户给予补贴,设备产权归购买使用直播卫星接收设备的农户所有。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切实加强管理,直播卫星接收设备(包括接收机、天线、高频头)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内销定点生产资质和颁发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含馈线)应具备“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县级以上广电管理部门要依法对使用直播卫星接收设备的农户登记造册,批量代办颁发“购买证明”和“许可证”,并组织法定资质单位为其定向运输安装。要对设备出厂编号和用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进行认真登记,要在设备重点部位加贴管理检查标识,并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档案,建立健全“村村通”直播卫星接收用户管理制度,全部纳入法定安装资质的单位的定期巡检,将规范用户日常卫星接收行为的职责落实到单位及有关责任人。

国家广电总局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51DTV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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