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广播权收费面临阵痛 施起难度不容小觑

2009-11-23 09:45:00来源:北京商报 热度:

 时隔八年,电台、电视台播放音乐付费的具体实施办法终于出台。透过它艰难的出台历程就不难看出,真正实施起来的难度不容小觑。中国音乐广播权收费到底还要经历几轮阵痛?

  产业和事业的博弈

  按照国务院上周颁发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歌曲需要支付报酬,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约定,按电台、电视台一定比例广告收入收取或根据播放音乐时长收取。这份共有17项条款、2000多字的《付酬办法》一出台,就迅速激起各方的强烈反响。其实,只要追根溯源,了解一下音乐广播权收费的历程,就可以看出此次这个收费标准的出台会给行业带来什么。

  对于音乐广播权是否收费的争议要回溯到上世纪90年代初。1990年,我国颁布的《著作权法》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后来,我国先后加入了《尼泊尔公约》等几个国际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按照国际公约,我国广播电视组织在播放外国著作权人的音乐作品时,不但要获得授权,还需要支付报酬。这样,就形成了电台、电视台在使用音乐制品时对内对外双重标准的现象,并由此引发争议。

  直到2001年《著作权法》被修订时,惹争议的第43条被修改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国家法律规定,音乐广播权收费应该从2001年就开始实施,但因具体办法迟迟没有出台,让第43条成了一纸空文。

  “其实,最近几年广电总局一直深入各地方电台、电视台进行收费标准的调研,也曾出现过几个版本的收费标准,如电台播放录音制品每分钟的费用曾拟定为0.4元,比发布的办法多了0.1元。”某地方广电系统相关负责人表示,调研结果发现音乐广播权推行的难度超出预计。在中国,媒体不仅是产业,而且也是事业,这与国外纯粹以经营为目的的商业媒体不同,所以相关政策的实施还要考虑中国媒体业的实际情况。

  协商中的水分

  “在中国,我们向来认为,街头上的盗版书是最猖獗和最泛滥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孰不知,我们每天每个家庭、每个人都离不开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天都在干着侵权的行为,而且这些广播电台、电视台大多数都属于国有。”原为一家唱片公司总经理、词曲作者的杨方坦言,前两年,他每年能收取的音乐版权费仅仅只有200-300元,大多来源自外资公司使用音乐的版权费。而公司的收入完全依靠艺人的商业演出以及SP业务。对于《付酬办法》的实施,在他眼中是值得高兴的一件事。然而,这件让杨方听来就觉得高兴的事,是否能让音乐人们真的高兴起来?

  其实,在电台、电视台和唱片公司之间,是存在一些“潜规则”的。比如为了推新歌推新人,唱片公司往往会主动放弃版权费的收取。以前唱片公司在向电台推新歌时,会与电台签订一份授权书,有了这份授权书,电台就不需要再支付任何费用,有时唱片公司反而要向电台支付费用。对此,国内大型音乐公司负责人表示,不论是推新人还是推新歌,音乐词曲作者的权益仍然需要保护,需要收取费用,这是对创作者的尊重。《付酬办法》发布后,上海一家电台工作人员也直言,电台会支付音乐著作权费,同时唱片公司想打歌也需要缴纳广告费用。

  《付酬办法》中规定了三种计酬方式,一是由广播电台、电视台与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定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固定数额的报酬;二是按广播电台、电视台广告收入的一定比例计酬;三是按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多少计酬。细看发现,双方协商是在一系列广告收入及播放时长数字比例之前的选择。

  政策制定部门对此的解释是,“国际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其方式和标准都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选择哪种方式计酬是双方博弈的结果。我国以行政法规形式规定计酬方式,首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考虑到可能出现双方当事人就支付报酬的方式和数额达不成一致的情形,为了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付酬办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未能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定支付报酬的固定数额,也未能协商确定应支付报酬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按广告收入一定比例计酬的计酬方式和付酬标准,确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数额”。

  “办法中的协商优先,也会让现行的一些‘潜规则’照样实施,毕竟音乐需要媒介的传播。”业内人士表示,对于电台来说,即便是一天24小时播放音乐,一年下来也只需要支付不到16万元,对于有一定经济能力的电台来说负担并不很重。而那些播不到半分钟的寻物启事就收费四五百元的电台,其商业广告的价格也不菲。

 谁来监管谁来计数

  另一个摆在人们面前的问题是,全国有那么多家电台、电视台,需要一个多么庞大的监督系统才能给予监督?而距《付酬办法》正式实施只有近40天的时间,这个任务艰巨的监督环节还尚未明确。

  同时,电台、电视台播放的音乐也很难计算。如何计算每首歌每天播放了多少次?播出了多少时间?播放时间的比例怎么计算?版权费属于哪位音乐人?如果这项庞大的工作交由电台、电视台自行完成,如何确保其真实性?如果由专门组织或机构进行统计,这个组织或机构又将何时、如何建立?据了解,在许多国家对此建有完备的数据库,用来统计音乐的使用状况,按照阶段给予结算,但数据库的建立需要大量的资金注入和技术支持,谁来建立和管理数据库也是个未解决的问题。太合麦田副总张璐告诉记者,整个收费体系目前还没有确定,特别是起到中间人作用的“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究竟由谁来担任,还需要行业协商。如何杜绝瞒报也是一个问题,举例说,此前规定卡拉OK用歌要支付版权费,但太合麦田去年只收到数千元费用,他们对此表示怀疑,希望协商一个双方认可的比例,但没有下文。

  此外,杨方也表示:“中国这么多人,如果作者想依靠个人行为去拿到音乐版权费用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所以我们只有依靠相关机构的帮助。这几年我们或多或少都收到过一些版权费,但是现在的版权费是由相关协会统一收取,他们收取高金额我们根本就不知道,至于分成比例我们就更摸不着边了。每年我们从协会得到版权费跟‘机械式’分配一样,就那么200-300元,这也就不得不让我质疑音乐版权收费分配的透明度。另外,作为音乐原创作者不应再被市场边缘化。在国外,每个音乐创作者都具有‘查账’的权利,作者可以任意查看监督机制收取的费用及歌曲的使用信息,只有当制作人‘查完账’、签字确定无误的时候,制作人才能同意选择收取音乐版权收费。在中国,制作人往往没有这种‘知情权’而导致自己的利益不断地受到损害。”

  业内的一致看法是,《付酬办[FS:Page]法》的具体推行还将碰到一些实际问题,这需要时间来确定落实,而这一过程还颇为漫长。

  新法仍只触及

  音乐产业“皮毛”

  记者从北京多家唱片公司了解到,《付酬办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但就产业而言,尚待解决的事情还有很多。

  一家不愿透露姓名的唱片公司负责人表示,中国音乐产业中涵盖的各项权益相对较多,其中最主要的权益是著作权、录音制作权、表演权。“这三项权益在我国都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

  这位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多次表示,我国音乐产业陷入低谷不光是因为著作权人的权益难得保障,更多的是唱片公司很难从CD和数字音乐中赚到钱。“《付酬办法》中并没有提及录音制作权和表演权,这是作为唱片公司最不愿意看到的。”他认为,著作权人作为产业的源头应当得到关注,但是作为音乐的投资商与包装商以及表演者的权益难道就应当埋没到著作权的背后吗?唱片公司制作营销一张唱片的价格在60万元以上,但这种高投入却很难换回直接的经济利益。从音乐赚不到钱,公司只能做艺人包装。

  正如困扰这位唱片公司负责人一样,绝大多数的唱片公司已经不依靠音乐作为自己的盈利模式。有业内人士分析,此次《付酬办法》的颁布,只是解决了一部分产业中的矛盾,而非解决产业问题的关键。下一步需要解决的就是录音制作权、表演权以及网上音乐下载免费的一系列更深的产业问题。

  “版权费在中国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 音著协法律部主任刘平直言,在国外广播电视台支付的广播权费用是广大音乐著作权人的主要收入来源,因为他们对版权收费有着成熟的理念和完善的监督、惩罚机制。我国法律虽早就规定了广播权,但是费用收取至今为零,这就说明我们对版权的重视程度仍然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

  刘平解读《著作权法》中的“广播权”时说道:“政府不光要在知识产权上提高重视,在盗版、网络下载以及非法‘艺术’的层面上也要提高重视程度。中国音乐市场中,音乐版权收费是刻不容缓的事情,但并不是影响音乐市场的罪魁祸首。政府所重视的不能仅仅是‘冰山一角’。”

责任编辑:DVBCN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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