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电视: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2010-06-18 10:09:00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李剑锋 热度:

内容摘要: 针对互联网电视行业如何发展这一问题,《电器》记者专门采访了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行业发展部主任冯晓曦。对此,冯晓曦认为,作为运营商,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商向消费者提供内容服务后,获取收益无可厚非,但是收费方式值得探讨。

  互联网电视: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访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行业发展部主任冯晓曦

  近年来,在中国电视机厂商不遗余力的推广下,互联网电视很快成为消费热点。为了让互联网电视行业更加健康地发展,日前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三网融合,加快互联网电视产业健康发展的有关意见》。针对互联网电视行业如何发展这一问题,《电器》记者专门采访了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行业发展部主任冯晓曦。

  互联网电视是三网融合的重要载体

  很多年前,国内电视机企业就开始尝试“让电视机上网”。最早是1998年微软的“维纳斯”计划,但这一计划由于多种原因以失败告终。随着技术进步及互联网环境趋于成熟,2009年,中国电视机厂商推出了一大批互联网电视新品。据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调查研究,目前中国电视机生产厂家已经逐步将“上网功能”作为电视机的标准配置,并开发出各种各样的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普遍受到广大消费者的欢迎和喜爱。

  冯晓曦表示:“三网融合是整个产业的发展趋势,政府也一直在推进三网融合,包括制定加快三网融合的政策和配套方案。”

  据了解, 2010年1月1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加快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会议提出了推进三网融合的阶段性目标——从2010年至2012年,重点开展广播电视和电信业务双向进入试点。从2013年至2015年,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全面实现三网融合,普及应用融合业务,基本形成适度竞争的网络产业格局,基本建立适应三网融合的体制,以及职责清晰、协调顺畅、决策科学、管理高效的新型监管体系。

  冯晓曦认为,在中国三网融合的大趋势下,互联网电视行业需要加速发展。他说:“互联网电视是三网融合的主要载体之一。加快互联网电视行业发展是《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主要任务之一,也是落实《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有效手段之一。这既是中国彩电行业转型的重要途径,也是科技生产力发展的必由之路。同时,互联网电视产业的发展,也是下一代广播电视网发展的重要基础。随着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内容服务商筹备‘通过互联网向电视机开展视听节目服务’的计划,互联网电视产业发展进入崭新阶段。”

  互联网电视内容要“可管可控”

  随着2009年互联网电视行业蓬勃发展,这一新兴产业的问题也凸显出来——消费者用互联网电视收看的互联网音视频资源是否健康?是否安全?是否具有版权?

  2009年8月11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下称广电总局)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希望规范互联网电视,向消费者提供合法的、具有版权的视听节目,这就意味着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商今后必须取得合法资格。

  对此,冯晓曦坚定地告诉《电器》记者:“根据国家政策要求,互联网电视内容必须‘可管可控’。电视机生产企业在加强产品研发和生产的同时,还应与具有资质的视听节目服务商进行合作,向消费者提供合法的、具有版权的视听节目。”

  收费模式是争议焦点

  最近几个月,中国网络电视台(CNTV)、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上海文广旗下百视通公司先后宣称获得了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牌照。“据我们了解,电视机企业在与这三家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商合作时遇到不小的问题。” 冯晓曦说,“目前内容服务商与电视机厂商的合作模式比较简单,即三家获得牌照的内容服务商向与之合作的电视机厂商收取高额费用。这种收费模式看上去简单易行,只要电视机厂商将增加的成本转嫁给消费者就可以,但电视机生产企业却一直犹豫不决。”

  据了解,对于这种运营模式,电视机企业担忧的是,一方面,这将提升互联网电视的零售价格,消费者在购买互联网电视时可能难以承受。另一方面,一台电视机的正常使用寿命是8~10年,如果电视机企业一次性向内容服务商缴纳费用,如何保证内容服务商在互联网电视正常使用年限内,一直提供高质量的内容服务。消费者一旦在电视机正常使用年限内得不到内容服务,最后还是会找电视厂商。此外,由于内容服务商提供的服务水平不一、内容不一,与之签约合作的整机企业不同,都增加了消费者选择互联网电视的复杂度。

  对此,冯晓曦认为,作为运营商,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商向消费者提供内容服务后,获取收益无可厚非,但是收费方式值得探讨。

  “首先必须清楚,作为互联网电视的内容服务商,如果消费者家中没有互联网电视,即使是再好的内容,消费者也享受不到,这时内容服务商的服务是没有商业价值的,这就说明电视机企业与内容服务商是合作共赢的关系。从消费者的角度,消费者通过电视机收看的互联网内容是由内容服务商提供,所以,互联网内容的买卖双方是消费者和内容服务商,但是,现在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商却直接向合作方——电视机生产企业收费,我认为这种模式并不合理。”冯晓曦告诉《电器》记者。

  对此,有业内人士向记者举出一个现实的例子:现在有线电视收费方式是消费者每月向服务商缴费,而它如果实行目前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的收费模式,消费者在购买电视机时就应该支付产品正常使用年限内所需的有线电视费用,如此一来,市场上的电视机价格会比现在高近千元。

  冯晓曦特别指出,从消费者的角度,购买互联网电视是希望除了能看到原有电视节目,还能看到经过加工整理的互联网音视频内容。选择什么样的互联网内容或内容服务商,消费者想自己做主。内容服务商直接向电视机企业收取费用是电视机企业和消费者都不愿意接受的,不利于互联网电视行业发展。

  如何破解合作难题?

  为了加快互联网电视产业健康发展,破解内容服务商与电视机企业的合作难题,最近,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提出一些意见:第一,要尊重消费者知情权,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商应向消费者明示服务价格、服务内容、服务期限等;第二,电视机生产企业、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商按照分工不同,应向消费者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并公布服务电话;第三,为确保电视机性能和质量稳定,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商提供的软件模块(客户端)及升级版本应通过电视机生产企业测试后方可发布;第四,电视机生产企业与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商的合作终止后,双方应按照相应责任继续向消费者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第五,电视机生产企业应与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商加强合作、互利共赢,共同向消费者提供优质、快捷的产品与服务,任何一方不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害另一方或消费者权益,共同[FS:Page]推进互联网电视产业健康发展。

  除了行业协会的呼吁,冯晓曦还认为,解决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商与电视机企业的合作模式问题的关键在于,现阶段获得牌照的内容服务商属于‘稀缺资源’,而在互联网电视内容收费问题上,电视机企业是相对弱势群体,由此也造成现在内容服务商与电视机企业话语权不对等。

  最终解决办法只能是在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行业引入更多合法的服务商。这些内容服务商在充分的市场竞争下,一方面,能够使他们与电视机厂商“平等对话”;另一方面,经过优胜劣汰,最终留下的内容服务商将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

  冯晓曦认为,在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行业充分竞争后,互联网电视的运营模式将以多种多样的形式出现在人们面前,如部分内容可免费,部分热门内容收费。甚至可以学习手机运营商的做法——‘签服务协议,免费获得手机’,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商与消费者签订互联网内容购买协议,如消费者在交纳一定费用后,不但能获得一定时间的互联网内容服务,还可以免费获得互联网电视一台。

  冯晓曦希望,之前在互联网电视内容方面投入了不少资源的电视机企业,能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向消费者提供丰富多彩的合法、正版非视听节目内容。

  冯晓曦最后总结道,只有当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商给消费者提供愿意付费的服务,内容服务商才能得到有效回报,互联网电视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将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彩电企业和有关各方加强合作,共同推动互联网电视产业健康发展,为满足消费者需求,营造健康和谐的互联网电视产业环境做出积极努力。


责任编辑:DVBCN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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