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和法国大众传播领域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2010-11-08 08:37:00来源:人民网-传媒频道 热度:

随着传媒技术的进步与发展,人们可说处于纷繁复杂的信息海洋包围之中。对于青少年而言,传媒,如同一把双刃剑,在丰富其生活的同时,也潜藏了其成长的暗礁。如何在信息化时代尽可能地保护未成年人使其远离伤害,因而也成为国际社会关心的热点。本文将探讨德国和法国在广电传播领域,以及网络传播领域所采取的一系列保护青少年的政策和措施,以期对我国的青少年视听保护提供借鉴。

  德国:管理规范、制度明晰

  德国对于大众传媒有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并特别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德国的传媒政策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在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中均有体现。德国基本法作为最高层面的法律,在规定有关传播自由的基本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这种自由的法律疆界,其中之一就是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德国基本法第五条(表达自由)规定,“人人有权以语言、文字和图像的方式自由表达和传播自己的观点,并且通过可普遍接入(获得)的信息渠道/来源(generallyaccessiblesources)自由获取信息。新闻出版的自由以及通过广播电视和电影的方式进行报道的自由得到保障,不得进行新闻审查”。①与此同时,基本法第五条又规定:这些权利受到普通法法规、关于青少年保护的法规,以及个人名誉权不得侵犯的法规的制约。基本法保障表达和传播自由的规定,是德国传媒政策制订的最基本的依据。在该规定中阐述的这种自由的法律疆界所体现的青少年保护原则的指导下,德国的联邦州法律,联邦州之间的广电协议及各广播电视机构法,纷纷对这一问题做出更加详尽的规定。

  德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各联邦州拥有一定的立法、行政和司法自治权。在联邦州法律的层面,以1991年的德国布兰登堡法为例,该法的第20条(观点和传媒自由)既阐述表达观点自由和传媒自由,又要求保护青少年和其他公民权利。该条法律的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以任何形式自由传播信息,并且从可普遍接入(获得)的信息来源自由获得信息。这些权利在服务和工作关系中的有效性仅仅受到基于法律的限制。”第二款规定:“报刊、广电和其他大众传媒的自由得到保障。法律必须通过程序化的规定来确保社会上存在的各种各样的观点在报刊、广播和电视中得到表达。”第三款则规定:“允许通过法律的制约来保护青少年、保护(个人)名誉和其他重要的法律价值。不得从事战争宣传和宣扬伤害人类尊严的公共歧视。”②

  在州际协议和各广播电视机构法层面,德国制定有《青少年保护州际协议》;德国的重要的广播电视法规《广播电视洲际协议》第八次修订版也在其第一部分“共同规则”中阐述了青少年保护的原则,其第四条“禁止的节目,青少年保护”规定:“本条适用《青少年媒介保护州际协议》中对广播电视有效的条款。”③再如《北德意志广播电视(公司)州际协议》(StateTreatyonNorthernGermanBroadcastingCorporation),在第七条“节目原则”和第九条“受到禁止的节目播出,青少年保护”中均对青少年保护作出了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广电节目“必须符合普通法的规定和关于青少年保护和个人名誉权的法律规定。”④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播出的节目内容的第四种,就是“明显可能严重危害青少年道德”的节目。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则进一步提供了细化的操作性规定:“不得播出可能损害青少年的身体、思想和精神健康的节目内容,除非通过播出时间的选择和其他方法采取的措施能确保青少年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收听收看到此类节目内容(晚上11点至清晨6点)。”法律规定的禁止16岁以下青少年观看的电影只准在晚上10点至清晨6点的时间段中传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观看的电影只准在晚上11点至清晨6点的时间段中传播。⑤在《西德意志广播公司(成立)法》(LawEstablishingWDR)中,也对青少年保护从原则上和操作性上作出了类似的规定。此外,在跨国协议层面,1989年的《欧洲委员会关于跨国界电视公约》第二章“节目安排事宜”第七条“广电机构的责任”的第二款规定:“所有可能损害青少年的身体、心理和道德发展的节目内容均不得安排在因播出和接收的时间而可能被青少年收看到的时间段中播出。”⑥

  德国广电传播领域中对青少年的保护,还体现出重视实施机构、机制建设的特点。《青少年媒介保护州际协议》规定,德国的州广播电视监管机构内应设立负责未成年人保护事务的委员会。⑦为了贯彻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参照德国电影分级机构FSK,德国的商业广电传媒机构还建立了负责对剧情片播出前进行分级的自律机构FSF。近年来,随着网络传播的发展,德国还在网络传播领域建立了一个类似的自律组织——多媒体行业自律组织,负责确保互联网内容提供商遵循德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各项规定。⑧

  法国:目标明确、操作严谨

  法国是世界上极为注重保护本国文化传统(尤其是本国语言)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国家之一。在视听媒体发达的今天,法国政府一方面通过制定或修改相应的法律保障青少年的利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则通过诸如最高视听委员会和互联网使用委员会等机构贯彻执行政府的政策,同时从思想上、技术上对青少年和家长进行充分的教育和引导。

  目前法国针对青少年视听保护的法律主要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电影工业法典》中与青少年保护有关的相应条款。2000年,法国再次修改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第227条22款规定:协助或试图协助腐蚀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可判5年监禁和7.5万欧元罚款;如受害者年龄小于15岁,或犯罪人利用网络向不确定的青少年大众进行犯罪活动,或犯罪地点位于学习、教育场所的,可判刑7年,罚款10万欧元。第227条23款规定,记录或传递未成年人的色情照片可判3年监禁和4.5万欧元罚款;收藏此类照片可判2年监禁和3万欧元罚款;有组织地从事上述犯罪行为可判10年监禁和50万欧元罚款。⑨此外,1992年法国《电影工业法典》中关于未成年人进入电影院的第92-445号政令也有相关规定,如:禁止12岁以下、16岁以下和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观看的电影作品在电影院放映时,相应的禁令说明必须以明显的方式写在旨在向公众提供信息的电影院的公告载体上。没有按规定将禁令公告的电影厅经营者,将被处以一定级别的罚金。电影厅经营者、电影厅检票人任由被禁止进场的未成年人进入该电影院的,也将被处以一定级别的罚金。同时,如任何负责看管未成年人的人陪同其进入放映禁止其年龄段观看的电影作品的电影院时,也会被处以相应的罚金。⑩

  此外,最高视听委员会和互联网使用委员会的监[FS:Page]管和协助,又为法国青少年视听保护提供了一层坚实的防护膜。成立于1989年的法国最高视听委员会(CSA),是一个独立的国家广播电视行业行政管理机构。该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分别由法国总统、参议院议长和国民议会议长各任命3名,任期6年。法国最高视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多元、自由的声像传播方针对其国内广播电视事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其中包括对广播电视内容的管理,以便维护节目质量和文化多样性,保护儿童和青少年的利益。内容方面的管理主要体现了四个原则,即政治多元化(politicalpluralism)、通过内容配额制保护法语(protectionoftheFrenchlanguage)、广告时间限制(advertisingminutage)和保护未成年人(protectionofminors)。

目前,法国未成年人接触电视的时间正在逐步增多。据统计,2007年,法国11~14岁的青少年平均每天看2小时13分钟的电视,而4~10岁的儿童平均每天看2小时11分钟的电视,相对前几年均有所上升。,有鉴于此,最高视听委员会加大了在视听领域对未成年人的引导和保护。通过对法国最高视听委员会网站(www.csa.fr)的考察和分析,我们发现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显示出了明确的时间界限和严格的电视分级制。法国最高视听委员会将晚上8点作为儿童与非儿童节目播出时间的分水岭,晚上8点之前,两种类型的电视节目不允许播放:一种是含有色情内容的节目,包括近距离的性爱活动(但是,委员会并没有把裸露作为色情内容);另一种是含有暴力内容的节目,其中包括那些会给人带来不舒适感、强烈刺激人们感官的各类暴力画面。另外,亵渎神灵的电视节目虽然没有在CSA规定的限制范围内,但是在法国人传统的道德观念中,对神灵不敬是一种丑陋的行为,因此这类节目如播出通常也会避开儿童收看节目的时间。法国是世界上率先采用电视节目分级制度的国家之一,各电视台根据最高视听委员会的要求,将播出的节目分为5个级别:l0岁以下观众不宜、12岁以下观众不宜、16岁以下观众不宜、18岁以下观众不宜和大众皆宜。4个不宜的级别必须在节目播出前标示出,以提醒家长和未成年人。其中委员会并不直接涉及节目的分级,也不会对节目进行事先审查,而是通过观众来电、来信的投诉对各频道进行严密的监督和管理。一旦发现不妥之处,视听委员会就会发信给电视台。只有在很严重的诸如屡犯的情况下,委员会才会采用经济处罚等惩戒措施,一般都尽量采用对话等民主形式。最高视听委员会希望通过分级制度,使这方面的内容管理成为视听传播者、监管者和父母共同承担的责任。这种节目分级制度从1996年起在不加密的无线频道开始使用,2000年后推广到所有频道。

  另外,法国最高视听委员会在广电行业管理中注重互动性和对家长的指导。为了给家长们提供更加有效的帮助和指导,最高视听委员会网站上特别设立了“专家建议”和“家长交流”栏。法国青少年保护工作委员会有关官员建议家长密切注意节目播出前的分级标志,一旦对节目分级持有异议应立即通知委员会。此外,针对视听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诸如“如果孩子在电视上看到了暴力画面你会怎么做?”“孩子看电视时你会管吗?”等等,部分家长在网站上发表了其看法和经验。可见法国最高视听委员会不仅对家长予以指导,而且通过其网站建设中有关栏目的设立为家长们提供了交流的平台。

  与广播电视不同的是,目前法国还没有一个针对国际互联网的统一监管机构,许多有关互联网的事宜由法国高等教育研究部(MENESR)参与处理。而互联网使用委员会(DUI)是由法国教育部部长直接领导的部门,其主要职能中就包括互联网上未成年人保护。2003年12月互联网使用委员会设立了“未成年人保护网站”(www.mineurs.fr),旨在与法国其他公共机构、协会一起保护未成年人网上冲浪的安全。

  该网站把互联网上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分解为“如何在家里保护孩子”和“如何在学校保护孩子”,并分别就这两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在家里上网时,互联网使用委员会建议家长们采用各类过滤软件,一旦发现非法网站要及时报告,同时要给予孩子充分的关心,教育、引导孩子正确使用互联网,建立和谐的“家长-孩子”关系。就在学校内而言,互联网使用委员会呼吁(法国)政府对小学生、教师和教育机构针对互联网特征进行培训、宣传,以使他们产生责任感,掌握互联网的正确使用规范。同时,尽可能给教育机构配备工具,帮助他们选择或控制交由学生支配的信息,比如采用过滤系统,或由政府提供一个全国违法网站的黑名单(blacklist)。此外,该网站给出了许多相关链接,它们或介绍了网上基本的冲浪技巧,或提供了各种过滤软件的信息。

  在此基础上,法国的互联网使用委员会还组织、参与了一系列活动和计划,以帮助促进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开展。2004年,互联网使用委员会提出了“网络信任”计划(CONFIANCE),旨在帮助儿童和大众了解互联网使用中存在的风险,以便树立正确的网络行为。同时号召法国各主要社会机构联合起来共同参与到保护儿童互联网安全的行动中来,这些机构主要有:CNIL(互联网自由协会)、CSA(最高视听委员会)、UNAF(家庭组织)、FDI(网络权利论坛)等。该计划于2005年10月1日起在互联网、学校以及大众传媒中展开,2007年9月30日结束。此外,互联网使用委员亦是实施《年轻人与家庭》计划(Programme JeunesetFamilles),《面向中小学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数字资源》计划(ProgrammeRessourcesnumériquespourl’enseignementscolaireetsupérieur)等的主导力量。《年轻人与家庭》计划于2003年在法国展开,其目的在于普及信息与传播技术的接入、使用及培训;增强对信息与传播技术实践与技术的宣传并促进其成长;促进对于互联网信任和安全的适用,扩展人们在法国网络中的使用行为,以及在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的框架内,实现法国的目标,尤其是增强知识人群的高校互联网络建设,推动对于使用互联网的国际伦理规则的编撰,引导宣传保护未成年人积极的政策。《面向中小学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数字资源》计划同样于2003年启动,旨在支持生产和传播面向全体小学生、大学生和教师的高质量的数字教学内容。

  国际方面,法国是1999年由欧洲委员会出资建立的“互联网安全”网站(Insafe)的成员国之一。Insafe每年都会通过法国互联网使用委员会邀请各成员国的学校、图书馆、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参与其主办的“博客马拉松”(Blogathon)活动[FS:Page]。该活动旨在通过号召人们写博客、在博客上发表评论以唤起全世界对互联网安全的关注,尤其是对青少年在使用互联网过程中可能遭遇的危险和问题的关注。2008年,包括法国在内的21个国家参与了当年的“博客马拉松”活动。

  除了互联网使用委员会之外,法国其他一些部门、团体协会也致力于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例如,法国司法部(LeMinistèredelaJustice)下设“网络与未成年人”网站(www.internet-mineurs.fr),旨在从法律上为青少年提供援助,保护未成年人不受恋童癖者的骚扰。法国出版公司CarpeDiem则通过其创立的未成年人保护网(www.protectiondesmineurs.org)给家长网络技术上的解答和指导(诸如怎样正确安装、使用过滤软件等)。这些部门、社会组织正与DUI一起为法国青少年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而努力。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法国的青少年视听保护政策具有如下三个特点:首先,目标明确,操作严谨。从法国《电影工业法典》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到最高视听委员会提出的对儿童和非儿童节目的时间界限和电视分级,再到互联网使用委员会参与的一系列活动,每一项都有明确的目标、操作步骤和处罚规定,从而有利于政策的贯彻和执行。其次,覆盖面广,参与执行机构众多。在法国,青少年视听保护工作不仅得到了本国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视,还获得了其他机构、社会团体,以及各界人士的大力支持。因此,众多官方、民间机构的协调和参与,成为法国青少年视听保护政策的一个鲜明特点。最后,人文考虑周全。法国最高视听委员会网站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保护网站不仅为家长们提供了专业的建议,还为孩子和家长,家长和家长,家长和专家提供了交流的空间,体现了细致的人文关怀。

  结 语

  本文的探讨让我们看出,在信奉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西方国家,尽管对于传媒内容的管理可能因牵涉到新闻传播自由理念而成为甚为敏感的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西方国家对于传媒内容可以不加以规范管理。事实上,西方国家在其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为规范管理传媒内容,尤其是广电/视听传媒内容,提供了原则,做出了规定和体制性安排。西欧的两个主要国家德国和法国在视听传媒领域中的青少年保护方面,颇具特色。

  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需要完善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也需要政府正确的引导、有效的管理和到位的服务,并需要家长、学校以及社会的关爱和支持。在这一点上,法国和德国的经验,对于如何通过政策制定,在政策框架内作出体制性的安排,并通过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落实大众传播领域的青少年保护原则,给我们提供了颇有价值的参考。

责任编辑:cheng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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