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I体系数字版权公共服务新模式论坛在京举行

2011-01-06 11:25:00来源:新浪传媒 热度:

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主办的DCI体系(数字作品版权唯一标识符)——数字版权公共服务新模式论坛于1月6日在北京东城区中关村雍和园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成功举办。

DCI体系(数字作品版权唯一标识符)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数字版权公共服务的一项重大创新成果,本次论坛围绕DCI体系(数字作品版权唯一标识符),内容涵盖版权战略与自主科技创新、互联网版权保护第二次革命与DCI体系,DCI体系的关键技术、核心功能、创新价值与战略意义,DCI体系之下电信运营商的历史性新机遇等,讨论了在互联网版权保护二次革命的大背景下,我国自主创新的DCI体系(数字作品版权唯一标识符)如何实现利益分享机制和快速维权机制两大创新,有效解决互联网版权管理与保护的一系列难题,从而带动以新媒体产业为核心的版权相关产业的长足发展。

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对传统版权制度带来严重挑战,引发了互联网版权保护的第一次革命,主要特征是将传统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及管理模式延伸到互联网领域,形成了以“内容保护措施+纠纷处理机制”为基础的版权保护模式。DRM(DigitalRightsManagement,内容数字版权加密保护技术)技术的广泛应用,以及1998年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以来各国相关法律普遍对“技术措施及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和“避风港原则”的引入,即是互联网版权保护第一次革命的典型体现。该模式虽在初期有效,但是无法适应互联网本身的特性和需求,存在着诸多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

随着互联网技术与应用的不断创新和相关研究的逐步深入,如何从根本上解决新媒体产业链各参与者的利益共享和创新更加快速高效的维权机制,成为互联网版权保护的核心命题。以利益分享为动力和成果,互联网版权保护正在迎来以“利益共享机制+快速维权机制”为基础的第二次革命。法国、韩国依据互联网时代数字版权保护的具体特点,分别提出了不同的创造性管理模式以及配套的专门机构和法律制度,通过法律创新、模式创新、机构创新和技术创新以应对互联网版权保护面临的挑战。

顺应互联网版权保护第二次革命的浪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在多年从事版权公共服务的经验积累和对国际国内互联网版权保护模式研究与探索的基础上,对互联网版权保护进行体系化创新,创造性地提出了以DCI(Digital Copyright Identifier,数字作品版权唯一标识符)体系为核心的数字版权公共服务新模式。DCI体系基于数字版权唯一标识技术,能够有效适应WEB2.0时代数字版权保护的特性,实现以数字作品版权登记、费用结算、监测取证为核心的综合、科学、有效的版权公共服务创新模式。以DCI体系为支撑,将实现两大关键机制创新:一是通过DCI技术在数字作品版权登记与费用结算等领域的应用,进行利益整合与分享机制的制度化创新,以适应版权保护领域中各种相关的利益博弈关系;二是通过利用DCI标识技术,进行网络版权的监测取证,建立以DCI体系为支撑的快速高效维权机制,实现版权维权机制的创新。因此,DCI体系是互联网版权保护第二次革命的体系化机制创新,能够有效解决互联网版权管理与保护的一系列难题,带动以新媒体产业为核心的版权相关产业的长足发展。

论坛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党委书记邹建华主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主任段桂鉴出席了本次论坛并致辞,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版权处处长段玉萍,科技与数字出版司科技处处长冯宏声、调研员蔡京生和中国社会科学院自动化所张树武研究员、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刘碧松研究员、北方工业大学吴洁明教授、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张平教授、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技术顾问许传祥博士和三大电信运营商等相关专家和有关企业代表分别作了主题发言。各相关领域专家、企业代表和新闻媒体约50余人围绕“DCI体系——数字版权公共服务新模式”这一主题进行了交流。

责任编辑:DVBCN编辑部

为您推荐

文著协称新著作权法将杜绝数字版权多次转手

国家版权局日前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和修改说明,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表示,修改草案与现行《著作权法》相比,更具操作性,比如规定了版权纠纷调解制度,就为现实的版权纠纷调解设立法律依据。目前,司法系统90%版权纠纷案件都但是调解的,法院资源有限。张洪波认为,版权机关自己批准有关机构开展版权调解,发挥行政调解高效、便捷的特点,减轻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可以有效化解法院的压力,提高调解水平,提高版权纠纷解决效率,化分止争,为和谐社会做贡献。草案还增加作品登记和版权许可转让合同的登记问题。目前国家版权局以及各地版权局或委托的机构,开展作品登记,为权利人提供了权利的初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