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电信法》刻不容缓

2011-03-11 10:19:00来源:通信产业报 作者:廖仁斌热度:

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电信总经理廖仁斌在提交一份“关于加快制定《电信法》的议案”中表示,随着电信行业的快速发展和电信体制改革的逐步到位,电信立法已经刻不容缓。2008年开始的电信行业阶段性改革重组虽基本完成,但电信市场竞争失衡现象加剧,电信市场竞争形势恶化,电信行业发展环境缺乏充分的法律保障。《电信法》早日出台,将在维护电信市场秩序、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推动电信事业发展方面发挥巨大作用。

同时,《物权法》等国家相关立法不断完善,《电信法》的制定也需要予以衔接。2000 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在内容的时效性及法律效力层级上,都已不能满足电信行业管理和促进事业发展的要求,加快电信立法进程已经刻不容缓。

当前,我国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建设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加快推进三网融合,加快物联网、云计算的研发和应用。我国电信网络规模、电话用户数和互联网用户数已稳居世界第一,电话用户数达11.35亿户,网民规模达4.2亿,宽带用户数达1.21亿户。电信行业的快速发展,而立法工作却仍然远远滞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法》(以下简称“《电信法》”)2005年就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立法计划,我们也多次建议尽快出台《电信法》,但目前立法进程缓慢。《电信法(草案)》虽已多次、广泛征求意见,但在《电信法(草案)》中,关于电信市场竞争监管、三网融合、用户信息的保护、电信普遍服务、电信设施建设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仍显不足,因而有必要在《电信法》立法中增加相关内容。我们在对几个省的电信企业进行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了解电信用户、电信运营企业和电信监管部门的意见,对这一些意见和建议予以综合整理,特向本次会议提出此项议案。

根据电信业目前的实际情况,急需立法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我国电信市场特别是基础电信业务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不正当竞争行为频有发生,而目前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的规定相对较少,不利于电信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二、国家电信和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鼓励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相互进入,但对如何许可准入,没有明确和具体规定,实际执行过程中难以操作。实践中,随着IPTV、手机电视、网络视频等涉及“三网融合”的新技术和新业务不断出现,广播电视传输机构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就这些新技术和新业务的许可准入问题已产生了大量的争议和矛盾,阻碍了新技术和新业务的发展应用,急需明确的法律依据加以解决。

三、用户信息涉及用户的个人隐私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商业秘密,目前立法仅规定了用户信息使用的禁止性规定,未明确第三方依法使用用户信息的程序和要求。而实践中,国家机关和组织(如司法机关、纪委等)要求提供用户信息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无法判断是否应予提供。对于用户信息及通信纪录等非通信内容是否属于“通信秘密”,是否允许提供给其它国家机关和组织,电信业务经营者无法把握,屡屡出现电信业务经营者不提供被处罚、提供又可能被用户投诉的尴尬局面。

四、电信业务经营者承担普遍服务的义务,但未规定给予承担普遍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补偿,这即不利于发挥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积极性,也与国际通行规则不一致。

五、民用建筑用地规划红线内配套建设的通信管线和通信线路交接间为公共电信配套设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属于公用设施,归业主共有。但目前立法对民用建筑验收交付后,由谁负责电信设施的扩容优化及相应的产权归属未予以明确。同时,对开发商不投资建设的情况下,电信业务经营者投资建设的配套电信设施产权归属也未作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投资建设相关电信设施,可能无法获取相应的产权。

责任编辑:cheng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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