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TV被“旁路”的三种可能性

2012-02-20 14:03:00来源:中国电子报 作者:付玉辉热度:

第一,技术旁路的可能性。从技术层面来看,IPTV是一种创新的视频业务,但是任何创新都是相对的,IPTV业务的创新性不可能永久保留,新的信息传播技术所推出的新的视频业务将使IPTV的创新意义逐渐减弱。如果没有固定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出现,仅仅从传统电视传播的发展框架下来看,IPTV业务无疑是具有创新意义的。但是互联网电视和智能移动终端的出现,使得基于传统电视屏幕的传播方式的可替代性不断增加。纵观互联网电视技术的发展历程,2007年,苹果推出了AppleTV产品;2010年5月,谷歌联合多家厂商推出GoogleTV产品;近来,备受关注的还有据称是苹果新一款智能网络电视的iTV,该款电视不但可以与其他相关设备联动,还可以支持Siri功能,实现语音控制。这些新的信息传播技术和应用的出现逐渐影响着用户通过电视屏幕收看视频内容的习惯,并推动新的收视习惯的形成。随着移动互联网应用的兴起,手机电视用户数量也在不断增加。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江苏省2011年全省新增IPTV用户总数达260万户,手机电视用户总数达236万户;至2011年11月底,福建省厦门市IPTV用户数达23.4万户、手机电视用户数达27.9万户。从以上数据中我们可以发现,在三网融合进程中,手机电视用户数的迅速发展对IPTV业务发展形成新的压力。因此,如果IPTV业务不能抓住机会迅速壮大,其所具有的创新价值就将逐渐减弱。

第二,业务旁路的可能性。我国发展IPTV业务主要是采用“电视机+机顶盒”的模式,使用户通过电视屏幕来欣赏视频内容。但是目前人们获取视频服务的屏幕已经不局限于电视机一种。有观点认为,IPTV应和有线电视形成替代性竞争,IPTV与有线电视不能进行差异化定位将不利于三网融合的推进。以上只是将IPTV业务和有线电视业务进行比较来看的,其实IPTV业务和其他新媒体视频业务的关系如果处理不好,也会产生类似问题。未来,IPTV业务是否能够在三网融合进程中具有优势地位,将直接影响IPTV业务的命运。原本,IPTV业务应成为三网融合业务中的突破口和立足点,但我国广电业的精力却集中在更快地发展宽带接入业务上,IPTV业务并未形成充足的市场竞争力。虽然国家广电总局已经推动了全国统一的IPTV中央集成播控总平台的形成,但这只是IPTV业务在全国推进的重要一步,其前路依旧充满各种不确定性。对于我国电信业而言,虽然我国电信业最初曾期待IPTV业务能够成为电信业新的业务增长点,但是从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IPTV业务并未成为拉动电信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新的热门应用,反而成为一项进退两难、矛盾重重的增值业务。如果按照这种态势发展下去,不管是在广电业,还是在电信业,IPTV业务都将成为一种难以获得明确优势地位的边缘化业务。

第三,政策旁路的可能性。随着3G、4G、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新兴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我国信息传播产业政策将逐渐向这些对产业发展更具有拉动性的新兴技术领域倾斜,三网融合虽然也受到国家层面的高度重视,但是在多元化的产业格局中,IPTV在产业政策层面仍面临被旁路的可能性。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国家将三网融合放置在“公益性文化事业”项下的“现代传播体系”之内,明确提出要“推进电信网、广电网、互联网三网融合,建设国家新媒体集成播控平台,创新业务形态,发挥各类信息网络设施的文化传播作用,实现互联互通、有序运行”。可见,我国政府更希望三网融合进程能够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并确保播控和内容的安全性,而并非将三网融合放置在文化产业和信息传播产业的大框架之下进行考虑和推进。由此可知,我国发展三网融合不倾向于以市场和产业的力量来主导。在这样的产业政策背景之下,如果不对现有的政策体系进行相应调整,我国三网融合进程的整体推进和最终目标的实现还将面临政策层面的困惑。 总之,创新的标签不会永远贴在IPTV业务的头上。一项信息传播技术昨天具有创新性,并不意味着今天和明天同样具有创新性。而在我国三网融合进程中,IPTV业务是否能够真正成为我国三网融合进程中的核心融合业务,并承担起在三网融合进程中的重要使命,还需要进一步观察。

责任编辑:51DTV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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