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规范非处方药广告需行政监管与市场自律

2012-09-29 08:58:00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热度:

未来,相关执法体系的衔接需要加强,从OTC广告整个产业链展开调查整治

近日据相关报道,国家药监局酝酿修订《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禁止非处方药(OTC)在大众媒体上发布广告。国家药监局相关人士表示,办法的修订结果将对外公布,目前尚无最终定论。

无论这个修订是否最后会实现,我们都应该理性讨论一下药品广告的规范问题。自2001年新《药品管理法》颁布以来,中国实行了处方药退出大众媒体、OTC等不受限制的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为此,OTC进入了以电视媒体为主阵营的大规模广告投放时期。而由于大量OTC广告带有夸大功能和疗效等不实之处,民众对OTC在电视无节制的广告颇为反感。市场普遍认为,一旦严禁OTC退出大众媒体市场,将会给一些药企带来发展模式的深刻变化,即依靠广告效应的“哈药模式”将可能不复存在。

目前大量OTC广告带有不实夸大之辞,但其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民众的医药专业知识,部分缓解了民众与药企间的信息不对称性,也增加了居民选择同类药的选择权;同时,常见性病痛等问题,消费者不再直接到医院排队,在客观上缓解了医生与患者的专业信息不对称风险。

对于规范OTC广告,或许可以考虑对OTC广告采取多管齐下的治理,更能达到趋利避害之成效。首先,有效规范OTC广告市场,需强化对整个OTC广告产业链的监控和整治,即在构建药监局、卫生部门和工商部门的监管联动体系下,一旦发现OTC广告存在夸大疗效等不实广告问题,监管部门不仅可对直接涉事的药企进行惩罚,而且通过相关立法授权监管部门,对刊登该广告的媒体、广告企业及广告代言人等进行相应惩罚。如细化执法流程,压缩相关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对涉嫌连续投放违规广告的药企,实行取消药品生产资格之处罚;对刊登和播出的媒体实行一定时期的禁播广告处罚等;同样,对广告公司和广告代言人,给予取消广告业务资格和禁止其代言任何广告等处罚。

近年来尽管加大了对医药广告整治行动,但效果不明确。未来,药监局、工商部门等执法体系的衔接需要加强,需要从OTC广告整个产业链展开调查整治,解决实际执行成本过高等问题。

其次,需要鼓励和培育市场内生的激励相容机制,规范OTC广告市场。目前对OTC广告的整治还主要依赖监管部门执法。除此之外,我们认为,应该考虑引入市场制衡机制,如构建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辩方举证制度和和解制度等,赋予消费者用手投票之权利,将有助于在OTC市场形成内生性激励相容机制,从而极大地降低监管部门的执法成本和信息搜集成本。如若某药企发布虚假广告,消费者可依据《广告法》、《合同法》等相关法规,委托律师对药企进行连带性的集体诉讼,并对媒体、广告公司和广告代言人进行连带诉讼;法院在受理后,要求药企等进行自证清白的辩方举证。同时,对社会影响较小、危害不大,双方愿意和解的,启动和解制度,以节约司法资源。

总而言之,针对一些涉嫌误导消费者的OTC不实广告,亟须通过强化监管联动协调机制,实行整个产业链的规范布控,提高风险监管覆盖度,并实行行政监管与市场自律相结合之手段,加以规范,以避免采取部分药企以身试法,全行业吃药之单纯禁止手段。

责任编辑:敖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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