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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开出首张广播影视业增值税发票
南京日报 | 2013-08-02 15:21
“营改增”试点昨日扩围,全省相关企业一年减税7700万元

南京开出首张广播影视业增值税发票

 

 

昨天,在市国税人员的现场指导下,南京广播电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出全省广播影视业首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者吴彬摄
 

扬子晚报网讯 (通讯员蒋晓东王兵记者李子俊)昨天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推开的日子,广播影视服务首次纳入“营改增”范围,按现代服务业的6%税率征税。记者从省国税局获悉,此次“营改增”试点扩围后,我省1337户广播影视服务业试点纳税人,一年约减税7700万元。
 

昨天上午9点,南京广播电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室内,在国税工作人员的现场指导下,财务人员很顺利地为客户天视卫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开出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者看到,票面上的“应税劳务”一栏,写着“广播影视节目制作费”,金额为21.52万元,按照现代服务业的6%税率征税,共需缴纳12912元的增值税。这也标志着我省“营改增”试点扩围的正式启动。


“‘营改增’后,可以给我们带来很大的利好。”市广电集团财务资产部主任助理罗爱东说,去年他们向影视剧制作公司外购电视剧、动画片等节目的费用超过了1亿元,投资拍摄电视剧的费用约600万元—700万元。按照这个数字测算,约有600万元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在税前抵扣的。此外,他们还会向下游的网站、电视台等销售自己制作的专题片,“‘营改增’之前,有的企业要求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没办法开,无形当中流失了客户。现在可以开具,对方也可以在税前抵扣了,购买我们节目的积极性会更高。”她表示。


据介绍,自去年10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在我省推行后,改革成效逐步显现。根据市国税局的数据,我市从去年10月1日启动“营改增”试点至今年4月底,共有47950户纳税人经确认纳入试点范围,97%的试点纳税人税负下降或不变,累计减税9.16亿元。


为进一步深化试点改革,国务院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归为现代服务业一类,按6%税率征税,其应税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目前,省国税局从省地税局接收的1337户广播影视服务业试点纳税人的确认核实、征管数据采集、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已经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经初步测算,这部分纳税人“营改增”后预计一年可缴纳增值税2.46亿元,和缴纳营业税相比,直接减税规模约为一年77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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