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电视网络是广播电视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为保护有线电视网络设施安全,严厉打击破坏有线电视网络设施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和《辽宁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窃、破坏有线电视网络设施。
二、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有线电视线杆上附挂光缆、电缆等传输设备,攀附农作物及悬挂其他物品。
三、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有线电视管井、管道敷设光缆、电缆及其传输设备。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占用和使用有线电视杆、有线电视管井。
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利用有线电视线杆、管井、管道敷设光缆、电缆及其传输设备的单位和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行整改,逾期未整改,市文化广播影视主管部门将按照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由此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相关单位和个人自行承担。
违反上述规定,同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大连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