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监控并公证证实,被告千杉公司经营的“电视猫视频TV版”、“电视猫视频手机安卓版”未经授权许可,聚合了原告网站大量的影视剧节目内容。被告利用上述客户端软件播放原告网站节目内容时,原告的播放器遭到劫持并被替换,所有的播放页面与原告网站原有的播放页面均不一致,原告网站真实播放页面中的相关广告、内容推荐以及评论等内容均被拦截和屏蔽。被告通过这种假“转链接”,一方面直接为用户提供在线视频点播服务,另一方面把原告正常经营所有的用户访问量转到被告处,使原告预期的广告收益化为零,进而不正当的提升了自身市场知名度和用户量,属于典型的“食人而肥”行为。至此,原告将被告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本案法院认为:
1、虽然原被告网站以及软件形式与内容存在一定差异,但其争夺的最终消费者,即愿意收看视频的网络用户是高度重叠的,电视猫视频软件在本案中的竞争行为将直接减损搜狐视频网站的最终用户,导致原告合法利益受损,因此原被告间具有市场竞争关系;
2、被告在链接播放来源于搜狐视频内容时,仅向公众传播搜狐视频播放框内容,而绕开了原告设置的片前广告、视频暂停时广告,还未呈现原告视频介绍、评论、链接等以及穿插的商业广告条幅等,该行为使部分不愿意观看广告又不愿意支付原告会员费的网络用户转而使用电视猫视频软件,该行为具有恶意。将使原告的网络用户减少,广告主非正常流失,其经营模式将陷入困境,甚至危及整个视频网站健康的互联网生态,被告的该种竞争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
3、无论被告实施该种竞争行为时是否采取了技术措施,以及所采技术措施的难度高低,并不影响对该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定性,只关系到被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意程度。
聚合软件盗链行为法律性质认定问题,虽然以何种法律规制目前还存在争议,但无论学界还是司法界对该行为的非法性及危害性认定目前已经不存在争议。本案中法院对原、被告双方针对视频内容技术措施高度仅作为恶意程度的认定理由,不作为法律定性依据,极大地减少权利人的举证负担,这将十分有利于权利人对非法盗链行为维权,也给聚合盗链者以技术理由抗辩以有力回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