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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清理未备案网站 CDN企业不得为其提供加速服务
亚太CDN产业联盟 | 王刚 | 2017-07-07 13:32
7月7日,工信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未备案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表示将组织相关单位对境内未备案网站情况进行了摸底排查。文件明确规定将加强内容分发网络业务(CDN)及IP地址的管理工信部要求各通信管理局要加大对未备案接入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未备案接入网站的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处罚一起。

 

 

此次通知可能秉承2016年12月7日工信部印发的《互联网基础管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文件精神。当时文件规定:与从事内容分发网络业务(CDN)的企业应按照网站备案管理要求,建设相应系统并与部、省“备案系统”对接,及时报备IP地址使用情况,不得为未备案网站、列入黑名单的网站提供CDN服务,接受企业注册地及网络接入所在地通信管理局的监管

 

文件全文:

 

工信管函〔2017〕1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近日,我局组织相关单位对境内未备案网站情况进行了摸底排查,发现接入服务企业普遍存在未备案网站接入的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互联网基础管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2016〕485号)要求,加强网站管理,现就进一步开展打击未备案网站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通信管理局要立即组织属地接入服务企业(包含跨地区接入服务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要求其立即停止为未备案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包括加速类服务)。同时,各通信管理局要加大对未备案接入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未备案接入网站的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处罚一起

 

二、我局将定期下发未备案网站列表,请接入服务企业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协助查处,对于核实的未备案接入网站(包括为未备案网站提供加速服务的),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 第33号)进行处罚;在核实未备案接入网站过程中,如发现接入服务企业IP地址未按照要求进行报备变更,依据《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 第34号)进行处罚。相关处罚结果请及时报我局,我局将在部网站对接入服务企业处罚情况进行公告。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2017年7月4日        

 

相信此次文件的发出也是基于互联网基础管理专项行动的初衷,继续强化网站备案、IP地址、域名等互联网基础管理,充分发挥互联网基础管理中网站主办者和接入地溯源作用,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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