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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商业诋毁!TCL一审败诉,被判赔偿海信50万元
众视网AsiaOTT | 2020-12-02 11:55
海信公司与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已判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TCL惠州公司构成对海信公司商业诋毁,被判赔偿50万元。

 

据报道,针对海信公司与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惠州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称,TCL惠州公司发布包含针对海信激光电视的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的视频,构成了对海信公司的商业诋毁,被判赔偿海信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TCL惠州公司因发布包含针对海信激光电视的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的视频,构成了对海信公司的商业诋毁。

 

其理由包括,首先,海信公司和TCL惠州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包括生产、销售电视机等家电产品,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其次,TCL惠州公司在微博及抖音短视频上发布的侵权视频包含有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具有诋毁、贬损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主观故意。

 

2007年,海信公司开始研究和开发激光电视,于2015年推出首款海信激光电视产品。TCL惠州公司在其官方微博、抖音账号上发布针对海信公司激光电视产品的视频,该视频主要描述了男主角安装使用激光电视及到朋友家看电视的经历,视频旁白提及“这个激光电视是怎么安装的,无从下手啊”“激光电视深夜里的噪音(此时配上噪音声效)”等,视频中还将TCL电视描述为“100分电视”。

 

最后,侵权视频通过对比海信公司的激光电视与TCL电视,将TCL电视比喻为100分电视,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海信公司的激光电视存在视频中描述的见光死、漏光等问题,足以对相关公众的判断产生误导,削弱了海信公司和其激光电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损害了海信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法院一审判定,TCL 发布的侵权视频,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了对原告的商业诋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十五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认定 TCL 王牌电器商业诋毁成立。

 

对于赔偿问题,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TCL惠州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及海信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TCL惠州公司赔偿海信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称,“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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