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电子函[2010]44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定点生产企业)的规范管理,满足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招标工作的需要,促进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和销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定点生产企业发放《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定点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企业范围及产品单元划分
申领《定点证书》仅限于已经具备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资质的企业,申请的产品单元仅限于已经批复的产品范畴。《定点证书》按照产品单元(接收机、天线、高频头)申请。
二、《定点证书》申领程序
已经具备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资质的企业,组织编制《定点证书》申领报告(要求见附件1),提交给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企业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全部资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合格的,颁发相应的《定点证书》。
三、《定点证书》申领工作时间安排
(一)2010年9月21日前,请有关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通知发放到属地定点企业,做好书面签领记录,并组织企业认真领会通知精神,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定点证书》申领工作。
(二)2010年10月15日前,有关定点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将组织编制的《定点证书》申领报告,加盖公章后报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逾期视为放弃。
(三)2010年10月22日前,请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经审核的属地定点企业《定点证书》申领报告,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统一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逾期不予受理。
(四)部将于收到材料后30日内组织专家完成审核工作。
四、《定点证书》发放原则
《定点证书》实行生产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并按照产品单元以及定点类型(全向型、外向型)进行发放。定点生产企业接到通知后,须按通知要求准时提交申领报告,逾期未提交申领报告的,视为自动放弃定点生产资质。
《定点证书》的发放将结合定点生产企业近3年生产经营状况和遵守月报制度以及其他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综合审查。
定点生产企业首次申领的《定点证书》有效期为1年,1年期满后符合换证要求的,颁发有效期为3年的《定点证书》。
五、《定点证书》管理
获得《定点证书》的生产企业,如发生重大变更事项,或有效期满等情况,须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出现重大违规事项将依法撤销《定点证书》,同时取消定点企业资质。具体规定遵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管理实施细则》执行(见附件2)。
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将负责该项工作的主管领导、主管处长及联络人的联系信息报部电子信息司(因机构调整未明确分工的,请说明情况,指定专人负责)。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组织好属地定点企业《定点证书》的申领工作,及时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协助部做好对定点生产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附件:1.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申领报告
2.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管理实施细则
抄送: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质检总局监督司,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计财司、科技司,相关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0年9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