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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电视节目的公益价值
光明网 | 2011-10-24 08:00

高强(中国公益传媒基金副理事长)

按照目前的广电运营方式,电视台的黄金时段是一个电视台生存的命脉。各电视台在黄金时段争夺收视率,已经是当下各电视台竞争中最重要的战场。但目前这种竞争,对于电视频道资源这种公共资源来说,很大程度上属于滥用市场权力。特别是对于黄金时段,这种对市场权力的滥用,客观上是在挤压其应有的公益价值。

什么是公益价值?我认为只要电视节目的服务目的和宗旨是在弘扬主流价值观的节目都属于电视公益节目,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慈善。既要体现主流价值观,又要让观众愿意看,这需要制作团队有很强的节目创新能力。而中国电视行业是最近二十年迅速蓬勃壮大起来的,人才、经营手段、创新意识都缺乏足够的储备,想创新,在大多数时间里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目前中国几乎所有收视率不错的栏目,都有模仿海外电视节目的影子。

经济学中有一个著名定律“劣币驱逐良币”:在铸币时代,当那些低于法定重量或者成色的铸币“劣币”进入流通领域之后,人们就倾向于将那些足值货币“良币”收藏起来。最后,良币将被驱逐,市场上流通的就只剩下劣币了。在目前的电视行业中这种情况已经非常突出。一些电视台决策者计划把节目做得更有价值,投入了不少精力和资金,但是其他电视台用更小的代价,通过简单方便的娱乐化方式做节目,而后者的收视率更高,获得的广告更多。于是,那些有理想的电视台为了生存,也不得不放弃原来的做法,转向把节目娱乐化了。

全世界范围内,对广播电视的管理都是非常严格的。这基于一种法理上的认识,就是电视频道资源是公共资源,获得这种资源使用权的机构有责任履行义务。而这个义务就是弘扬主流价值观,保护本土文化传统。在中国,作为广播电视的行业主管机构,对电视节目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是其正常的业务范围。但现实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广电总局出台一项新的决策后,公众和一些电视台对此决策微词颇多,甚至还有人提议限制广电总局对广播电视内容管理的权利。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根本原因是我们国家目前还没有关于广播电视管理的上位法。目前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属于行政法规,不足以将电视频道资源的内容规范拉回到公益方向。尽管电视人中不乏希望为公众提供优质节目的愿望和理想的从业人员,但在整体行业中,仅仅依靠这种道德判断是不够的,需要有国家大法来划出一条底线,让电视频率这种公共资源以提供公共服务为宗旨,彰显主流价值观,发挥电视节目的公益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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