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利益:“三网融合”十大关键词

2010-02-10 10:06:00来源:《中国数字电视》 作者:罗小布热度:
  自从2010年元月13日国务院决定“加快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以来,各方纷纷予以深入解读。但在笔者看来,大多数政策解读和内涵判断,不是站在广电立场,就是站在工信部立场,往往忽略了一个最基本的定位——国家立场!恰恰应该从国家利益出发,才能真正理解国务院关于加快推动“三网融合”决定的历史意义。笔者就相关命题浅论拙见,旨在抛砖引玉,与同仁们共同探讨和理解“三网融合”这个早已列入“十一五”规划的国家战略。

  关键词1:媒介、媒体和社会

  “三网融合”涉及发改委、工信部和广电总局三个国家部委,首先要正确理解其彼此之间的管理职能和相互关系。

  在国务院行政管理体系中,发改委是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工信部是微观经济管理部门,广电总局是公共事务管理部门。用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机构来类比,广电总局相当于总政治部,工信部相当于总装备部,发改委相当于总参谋部——发改委提出的宏观经济目标,需要工信部去贯彻执行,需要广电总局去保驾护航。

  理解国务院推动“三网融合”的决定,首先要理解发改委的宏观经济目标,才能理解对工信部和广电总局的要求。

  事实上,从媒介、媒体和社会三者的关系来看,媒体服务社会,媒介服务媒体。国家媒介发展的职责主要落在工信部,媒体发展职责主要落在广电总局,但媒介和媒体需要携起手来保障社会,这就是“三网融合”最基本的政策要求。

  关键词2:科学发展观

  只有理解党和国家的基本方针,才能理解推动“三网融合”的目的。党和国家的基本方针,通过科学发展观的全党学习,已经进行了广泛的宣传,这就是“发展经济为第一责任,稳定社会为第一要务”。笔者认为,对工信部和广电总局而言,“三网融合”是贯彻党和国家基本方针的一项重要举措,作为国家的职能部门必须执行。

  关键词3:国内外的时代背景

  只有理解了“三网融合”的时代背景,才能正确理解和贯彻国务院的“三网融合”的决定。这里的“时代背景”不是技术背景,而是国家发展环境命题。

  首先,走环保型工业之路是国家发展的战略选择。

  2009年11月26 日,中国正式宣布到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40%~45%;同时,国家2020年的经济目标是人均GDP比2000年翻两番 ——这意味着“三保”(保增长、保民生和保稳定)中的保增长,要靠发展环保型工业来实现,而大力发展信息内容产业、文化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以下简称“三大产业”)是既能保增长,又能保证减排的最佳选择。

  笔者认为,无论广电总局还是工信部,其拥有的网络资源及资产都是国有资产,根本就是没有什么“你的、我的”之说,只是国家委托两个部门管理和经营而已。“三网融合”的决定,相当于国家把“三大产业”发展任务交给两个管理部门,需要调配资源就调配资源,需要必要调整就进行调整,核心是完成三大产业的发展任务。

  其次,通过“三网融合”促进“三大产业”的发展,是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当中国人均GDP在1700美元以下时,解决温饱是人民的第一要务,还无暇顾及娱乐和文化;当人均GDP达到1700~4500美元时,文化和娱乐的需求会迅速成长。目前,我国人均 GDP已超过3300美元,中心城市则更高,必须满足人们快速增长的文化和娱乐需求!文化产业不同于其他产业,不是需求决定论,而是供给决定论,也就是通过供给来“拉动国内消费”。“三网融合”旨在提供更多的媒介手段来刺激文化产品的供给或刺激内需,以便同中国的经济发展相适应。

  再者,贫富差距不断加大的阶段性问题,需要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以平衡。

  经济学中衡量贫富差距指标的基尼系数,一般以 0.4作为“警戒线”,超过这道红线,社会矛盾将会加剧。按照清华大学孙立平教授的计算,仅仅是中国城市居民的基尼系数,就已达0.54。贫富或收入差距在“以效率为原则”的一次分配中很难克服,国家主要通过秉承公平原则的二次分配来弥补。但光靠二次分配还不够,还需要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或保障更多的公共利益,来弥补由于一次分配不平等造成的服务不平等、文化不平等和社会关系不平等。

  通过“三网融合”发展“三大产业”的同时,不仅需要保障原有公共利益,而且需要增加更多的公共利益。也就是说,在今天的社会环境下,社会效益必须优先,公共利益必须保障,社会的三个不平等不能再扩大,信息鸿沟必须缩小!

  第四,三大产业发展不仅有利于保增长和保稳定,而且有利于保民生。

  当前,民生中最大的三个问题是医疗、社保和就业。医疗和社保离不开信息内容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规范的互联网购物环境将会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此外, “三网融合”自身有利于标准的统一和自主创新,将带动制造业的规模化,必然会促进就业。

  第五,“三网融合”旨在加强国家的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总体上一直处在难得的和平环境中,但危机时时存在,国家安全一刻都不能放松。

  同时,技术进步也带来国家安全的新课题。比如,互联网不仅是促进现代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也成为不怀好意之徒扩大社会矛盾、影响安定团结的工具。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也无时不刻映射在网络世界中,比如美国对中国“网络自由”的无理指责和干涉,谷歌受迫于政治压力一度要退出中国市场等。

  因此,无论是个人主义色彩较重的互联网,还是自由主义色彩较重的手机,都需要加强主流媒体的声音,从而形成有利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网融合”旨在加强国家的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信息安全是指信息网络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信息战、网络战是未来战争的基本形态,国家必然会高度重视。而所谓文化安全,笔者以为是文化产品的社会影响,例如,黄色信息能够不被截取的传递给手机受众,这是信息安全,但黄色信息自身产生的社会影响却是负面的。国家已经意识到,不能靠牺牲下一代、特别是牺牲青少年来发展互联网和3G。如果再不强调文化安全,互联网、3G和网络电视可能是快速发展起来了,运营商的经济效益似乎也上去了,但我们却成了中华民族的千古罪人!

  关键词4:国家干预

  只有理解国家干预的条件,才能理解国务院在推进 [FS:Page]“三网融合”中所做的某些政策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在出现两种情况时必然进行干预和调整。

  第一种情况,公共产品供给不足或不符合要求。

  直播卫星是国家对传统有线电视供给不足进行的干预行为;要求广电数字化和双向化,是因为传统有线电视不符合当代信息化公共产品的要求;同样,要求电信“光纤到户”也是因为ADSL不符合要求,“扩大农村地区宽带网络覆盖范围”则是因为供给不足。

  第二种情况,就是产品和服务产生了负作用,特别是社会负效应。

  “法轮功”的电话、传真经常骚扰百姓,互联网上盗版横行,电信运营商甚至还成为黄色网站和手机色情信息利益链中的一环......国家自然要进行干预。

  笔者认为,正是由于没有正确理解国家对两种情况的干预,导致媒体对“三网融合”的评论形成两大阵营。站在广电阵营的媒体,自然会认为采用电信补充供给不足是威胁;站在电信阵营的媒体,自然会认为由广电总局通过对视频管理来消除社会负效应不利于电信运营商的发展——二者其实都偏颇了。

  关键词5:适度竞争

  国务院在“三网融合”的决定中,提出了在2013年~2015年之间,“基本形成适度竞争的网络产业格局”——如何理解“适度竞争”?

  笔者认为,“适度竞争”不同于美国“三网融合”中的“有效竞争”。有效竞争是由美国经济学家J?M?克拉克,针对“完全竞争”概念的非现实性而提出,又称为“可行竞争”或“不完全竞争”。在美国对等开放的“三网融合”中,有效竞争对有线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首先是非对称的对等开放,以便保护“公共利益”;其次是当电信竞争有线业务超过一定限度(10%)时,有线业务可以不受价格管制的限制,即放开价格。

  笔者认为,国务院“三网融合”中的“适度竞争”有两层涵义,一层涵义是保障公共利益,也就是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相互竞争;另一层涵义是竞争的目的是提高供给,在具体政策上将有别于美国的政策语境。

  关键词6:对称与非对称

  “三网融合”必须保障公共利益,这是世界各国政府推动“三网融合”的经验。笔者认为,当广电和电信某一方主要承担公共利益保障任务时,对等开放就是非对称的,否则就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也不符合党和政府“稳定社会为第一要务”的基本方针。

  经济和社会发展之间是动态的平衡。当经济发展滞后时,政策就需要向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倾斜,当年的电话初装费政策就是典型案例。当社会稳定需要重点考虑时,政策就需要向公共利益保障上倾斜,今天免费收视的直播卫星就是典型案例。

  “三网融合”中的非对称,不要理解为向某个部门的政策倾斜,而要理解为国家对公共利益保障的强调和重视。

  关键词7:中国特色

  要深入理解中国特色的“三网融合”。

  国务院在推动“三网融合”的决定中,提出了要“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三网融合模式”。笔者认为,中美模式之间起码有三个不同点。

  第一个不同点是依据的宪法条款。

  美国 “三网融合”的法律依据是1791年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具体即所谓“新闻自由”;而中国“三网融合”的宪法基础是现行宪法第35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前提是“不得反对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煽动民族分裂,不得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不得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不得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个不同点是国体与政体。

  也就是社会主义的国体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绝对不能动摇。

  第三个不同点是社会责任传媒理论的差异。

  美国在制定宪法第一修正案时,采用的是自由至上主义的传媒理论;二战后改为社会责任主义;中国已经由前苏联共产主义的传媒理论转变为社会责任主义的传媒理论,但更强调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为国家的政治制度服务。

  关键词8:新业务

  需正确理解所开放的新业务,把握行动的方向。

  笔者认为,对广电而言,首先要明白自身现有基础设施、网络条件、体制机制等,不能满足“三大产业”发展的需要,国家允许“符合条件的广播电视企业可以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和部分基础电信业务、互联网业务”是为了广电网络能够为三大产业服务。

  其次,新增业务要以国家网络电视台为重点,包括国家网络电视台的安全、传输和百姓的多渠道收视。

  再次,是作为新业务创新的手段,而不是所谓的“抢生意”。

  第四,在发展“三大产业”中,广电的重心应该有所不同,笔者认为应该以文化产业和信息内容产业为重心。

  最后,与传统业务一样要注重公共利益,强调公益性。

  关键词9:两个阶段

  根据国务院的政策部署,“三网融合”发展存在两个阶段,即2010~2012的试点期,2013~2015的全面发展期。

  笔者认为,“三网融合”分为两个阶段,不是简单地试验“谁行、谁不行”。而是探索“三网融合”作为国家战略的长效机制,使广电总局和工信部形成合力,共同为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服务;也就是把不明晰的政策予以明晰、把不适应的体制予以调整、把不配套机制予以健全、把不清晰的职责予以明确、把不顺畅的协调予以理顺、把决策不科学的部分予以修正、把不成体系的监管予以完善。

  关键词10:整合与市场主体

  如何正确理解“整合有线电视网络,培育市场主体”?

  首先,培养有线网络的市场主体不仅是“三网融合”的要求,更是广电文化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也就是说,“三网融合”的主体要求是与广电文化体制改革相配套的一项措施。

  其次,广电文化体制改革是有线成为市场主体的前提,不是简单地建立国家广电网络集团公司,成立集团只是一种形式;核心是解决管办不分、政企不分、事企不分和政资不分的体制问题。

  最后,只有整合有线网络才能保障公共产品的[FS:Page]供给,才能履行支撑“三大产业”发展的责任和义务。

  结 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理解国务院推进“三网融合”的决定,必须从国家利益出发。否则,必然陷入部门利益的小圈子,形成妨碍国家战略实施的部门保护主义或地方保护主义,耽误了国家发展三大产业的历史机遇。广电具有讲政治的光荣传统,笔者认为,只有提高了政治觉悟,才能执行好国务院关于“三网融合”的决定,才能不辜负党和国家对广电的信任,才能正确地面对机遇与挑战。

  笔者提醒同仁们注意,在国务院“三网融合”决定中,已经明确允许“符合条件的电信企业可以从事部分广播电视节目的生产制作和传输”,有线网络公司在“网台分离”之后,实际上也只是履行一个广播电视的传输职能,这就意味着如果有线再不改变体制、网络、产品和服务,让党、国家和人民满意,三年后广电有线网络将不复存在!

  笔者在此再次阐述自己的观点,“三网融合”只有两个领导——一个是国家,一个是公民;只有让人民满意,国家才会给予更多支持与扶持;有线千万不要再制造让百姓添烦、让政府添堵的民怨了!

  上述仅为笔者个人的拙见和愚见,请领导和同仁们批评指正!

责任编辑:cheng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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