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互联网电视要盘活存量 科学监管

2010-06-25 14:02:00来源:中国电子报 作者:丁少将热度:

尽管3张互联网电视牌照已发放完毕,但彩电企业的思想包袱并没有因此有所减轻,反而在此后不久显得更为沉重。记者了解到,按照广电部门新的要求,彩电企业生产的互联网电视必须植入持牌企业的内容平台,且每个型号的互联网电视植入的平台必须具有唯一性,彩电企业在拥有广电批号的情况下才能生产互联网电视。针对这一规定,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代表彩电企业明确表达了立场,即希望相关部门改进监管方式,对于持牌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积极予以制止,同时建议广电部门尽快公示互联网电视业务许可办法,确保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可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彩电企业期望科学监管

为了保证互联网电视内容的可管可控,国家广电总局在今年3~4月,向上海文广、中国网络电视台、杭州华数颁发了3张互联网电视牌照。只有获得牌照的企业,才有资格向彩电企业提供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然而,在牌照发放之后不久,广电部门又要求每台电视机只能植入一个由“持牌单位”设计开发的互联网电视机客户端(包括客户端芯片和软件),且一个互联网电视机客户端只能嵌入(包括技术支持)一个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的地址。

针对这样的政策,彩电企业认为广电的要求没有体现对内容的审查和播出的监管,背离了对视听节目内容和集成服务进行监管的目的,不符合产业和技术发展的趋势。

为了更好地传达彩电企业的诉求,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代表彩电企业向有关部门提交了《关于互联网电视产业发展有关问题和建议的报告》(简称《报告》),希望广电的监管方式更为科学有效,而不应干涉彩电企业的技术自主权和消费者的选择权。

彩电行业专家告诉《中国电子报》记者:“互联网电视机客户端作为电视机软件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不仅要保证互联网功能安全、可靠,而且要保证数字电视、模拟电视功能稳定可靠,还必须保证消费者外接其他设备的稳定运行。如果将持牌单位客户端直接植入电视机可能会产生系统不兼容或系统出现漏洞等问题,导致受病毒攻击、应用程序不稳定等后果,出现系统故障甚至崩溃,这将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

在《报告》中,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建议广电部门加强对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审查,加快对符合条件的节目播出机构进行许可,而不应干涉其他互联网服务及彩电整机生产和技术研发,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互联网电视机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和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彩电企业以技术协议形式接入广电的视听节目播控系统,保证电视机本身技术的完整性。

亟须盘活存量市场

记者从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了解到,目前我国骨干彩电企业已经销售的互联网电视大约为500万台,而生产库存、销售库存的数量超过了500万台。依此计算,我国互联网电视的市场规模达到了千万级。然而,如果现有的监管方式不做调整,超过千万台的互联网电视有可能面临退市的风险。

今年4月底,国家广电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下发文件,认定彩电企业生产和销售互联网电视是“开展了数字电视服务,违反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并责令彩电企业5月底以前停止有关行为,对在规定时间内不予停止的企业,要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按擅自设立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处理,对企业处以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如果盲目停止向消费者提供互联网电视服务,将可能导致大量退机,不仅对中国彩电行业的发展造成重大影响,并将严重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副会长郝亚斌告诉《中国电子报》记者。

记者从上海文广和杭州华数获悉,其互联网电视内容集成平台将于6月下旬接受国家广电总局验收,验收通过后有望于7月份正式运营。

按照广电部门的要求,彩电企业在5月底要停止向用户提供互联网电视服务,而持牌企业最快于7月才能正式运营互联网电视平台,此后彩电企业还要做客户端植入和软件升级的工作,因此用户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难以享受到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如果真的出现这种情况,无论对彩电企业还是对消费者来说,都是莫大的损失。

郝亚斌表示,骨干彩电企业非常愿意积极与合法的内容提供商合作,并将可控内容接入电视机企业的技术平台。

其实,互联网电视内容不仅仅是视听类节目。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技术战略副总裁赵志峰告诉《中国电子报》记者:“互联网电视是典型的融合型应用,其所能提供的用户体验,绝不仅限于视频娱乐节目,而是广泛渗透到数字生活的各个方面,比如电视购物、电视游戏、智能家居等。”

对于非视听类的业务,如视频通话、动漫游戏等,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表示应交由其他相应的部门监管,另外应允许彩电企业自建的合法平台也能申请相关资质。

业务许可办法应尽快公示

在3张互联网电视牌照发放后不久,郝亚斌就曾对记者表示了自己的担心:希望持牌企业不要凭借稀有的资源对彩电企业施加成本压力。如今,这种担心已然成为现实。

在牌照发放后不久,主流彩电企业纷纷宣布与持牌方合作,但相关企业一直没有公布具体的合作模式,特别是在内容集成成本方面,一直没有向外界透露。

记者从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和彩电企业了解到,目前在互联网电视合作[FS:Page]方面,持牌企业要求彩电企业按照每台电视机几十元甚至上百元的标准向其支付服务费(针对PC终端的用户是免费),且不公布服务期限、服务质量、内容数量等关键要素,并且向彩电企业收取费用水平基本一致,因此涉嫌价格同盟形成事实上的垄断。

按照奥维咨询的预测,2010年中国互联网电视市场零售量将超过600万台,按照每台100元计算,彩电企业向持牌企业缴纳的服务费将达到6亿元。很明显,如此高额的费用是利润并不高的彩电行业无法承受的,而将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则不利于市场的培育和进一步发展。

对于当下的政策以及产业现状,彩电企业一方面认同国家广电总局对互联网电视内容实施“可管可控”的原则,另一方面也认为当前的政策令内容集成环节有垄断的嫌疑,从而阻碍了产业发展。“不应有某一方利用垄断资源制造对长远发展不和谐的因素,这需要各方以更高的姿态认识、解决这个问题。”郝亚斌表示。

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建议广电部门尽快公示互联网电视业务许可办法,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确保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可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责任编辑:DVBCN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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