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电信法》须先解决三网融合矛盾

2011-04-11 23:12:00来源:IT时代周刊 作者:张 里热度:

原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在参加“两会”时关于加快推出《电信法》的呼吁,才蓦然让人惊觉:《电信法》从1980年酝酿至今,已经过了31年。


据媒体报道,3月7日,全国政协委员李毅中在参加分组讨论时,感叹《电信法》总是呼之不出。他指出,近10年来,我国通信业发展迅速,相关的法规制度建设也在不断调整,但有些规章制度已经不适用行业内涵和外延的需要。为此,李毅中疾呼《电信法》“不能再等”。


不必讳言,作为中国经济重要领域的电信业,理应有一部基本法,而业界对《电信法》亦有着强烈需求。然而,它面前的旧问题尚未解决,新问题又层出不穷。更为关键的是,《电信法》所面临的根本矛盾,已经发生转变——从解决问题,变成让法律条文去适应发展速度过快的电信产业。


仅在近几年,用户隐私泄露、群发垃圾短信、“响”一声骚扰电话、天价手机上网费、黄色手机网站和手机病毒产业链等新问题,把行业监管部门和立法工作者打了个措手不及,更让从2000年开始沿用至今的《电信行业管理条例》无所适从,在执行上捉襟见肘。不过,相比那些单纯电信行业内的技术难题,跨行业、跨部门的三网融合,才是摆在立法者面前最难逾越的一道坎。


所谓三网融合,是把以往独自运营的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和通信网实现有机融合。其中,互联网和通信网归电信部门管理,广播电视网为广电部门所有。依据国家出台的三网融合试点政策,电信和广电将相互渗透。


1999年,国务院曾出台“75号文”,明确规定电信和广电部门间的相互准入禁止,所以,《电信法》条文在当时没有考虑涉及三网融合。但现在形势已然大变。


2010年6月6日,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果断拍板,三网融合政策在走过12年的漫漫长路后宣布定案,这就意味着,《电信法》必须把另一大利益团体——广电部门也置于法律条文的监管范围之内。因此,《电信法》对互联互通的规范必须深入到互联内容、互联所涉及的技术、互联结算等多方面的问题,这需要相应的具体要求来规范,这才符合《电信法》立法的本质要求。据称,在工信部提交给国务院法制办的《电信法》送审稿中已单独开辟一个章节来限定三网融合。


把《电信法》的覆盖范围扩大,对整个行业来说是好事,大家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对立法者来说,这绝对是一项苦差。


业界早已领教了三网融合政策出台之难,它难就难在广电和电信部门在利益上的难以调和。虽然张德江副总理拍了板,但电信和广电的利益之争只捋平了表面,深层次的矛盾并没有理顺。


广电在试点方案中获得更多有利条件,但在实际操作上却是进退不能。比如,如果广电要再建设一张固网,首先就面临资金难题,但如果广电方面不能拥有固网,它和电信的竞争势必又不公平。不难想象,广电绝不允许市场化程度高和资金实力强大的电信,在自己的传统地盘左冲右突。


同样,电信部门守住了具有战略价值的电话号码分配权。这意味着,广电要想做电话业务,仍然要看电信运营商的脸色。


不仅如此,对广电自身而言,地方广电系统盘根错节的利益关系,也令其相当头疼。随着电信加入竞争格局,有线电视在地方上的垄断必将被打破,广电内部利益分配格局也将由此颠覆,广电体制改革又将迎来巨大挑战。而这个挑战,是《电信法》必须兼顾到的。


另外,三网融合还存有监管体制上的最大障碍,这是广电和电信部门至今在立场上不肯退后半步的矛盾焦点,也是利益之争的核心体现。这个问题悬而未决,三网融合政策和未来的《电信法》在执行时,都很容易形成扯皮局面。


试想,电信和广电的利益得不到彻底梳理,《电信法》将无从对三网融合进行有效定义,而如果立法工作者不能高瞻远瞩地解决好技术演变对电信立法和监管带来的影响,不能把三网融合的矛盾予以有效解决,即使强行出台《电信法》,它也是一部纰漏百出的残缺法律。所以,出台《电信法》之前,必须解决好三网融合的大部分矛盾,让这部行业性根本法真正好用、够用、管用。

责任编辑:cheng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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